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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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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隽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504269

出版时间2018-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5309875

上书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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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体系中具有基石性作用。本书基于历史考察和文本分析,系统阐释国民待遇原则在主要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内涵和适用性,揭示可能导致隐蔽性例外的原因及应对。通过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和法理问题,对全球化背景下国民待遇的影响进行批判性思考,探究如何在一国司法自治内对国民待遇进行解释,以实现拓展国内政策空间与履行国际义务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
何隽,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远程高级课程导师(Head Tutor),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委员会专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专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芬兰图尔库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研究,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主持或参与及省部级项目10余项。  

目录

导论1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1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3


三、
拟解决的问题7


四、
研究方法8


五、
研究思路9


六、
组织结构10


七、
创新点12章利益之争: 原则的历史考察13


节为什么引入国民待遇原则13


第二节历史嬗递中的先见与失误15


第三节对比其他原则的独特价值18


一、
与独立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 对地域性限制的补充与协调18


二、
与保护标准原则之间的关系: 对保护失衡的克服


与妥协20


三、
与惠国待遇原则之间的关系: 对歧视的认知与消解23


第四节超国民待遇的妥协与争论27


本章小结32第二章逻辑之光: 公约条款的结构分析34


节如何界定“国民”与“待遇”34


一、
国民待遇之国民的界定34


二、
国民待遇之待遇的界定36


第二节雏形: 《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37


一、
《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37


二、
《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39


三、
《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40


四、
《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41


第三节深化: 《罗马公约》与《华盛顿公约》43


一、
《罗马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44


二、
《罗马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47


三、
《华盛顿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49


四、
《华盛顿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49


第四节界碑: 《TRIPS协议》50


一、
《TRIPS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50


二、
《TRIPS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52


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目录第五节趋势: WIPO互联网条约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55


一、
《WIPO版权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55


二、
《WIPO版权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57


三、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57


四、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58


五、
《UPOV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59


六、
《UPOV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59


本章小结60第三章守护之盾: 原则适用的例外62


节为什么研究国民待遇的例外62


第二节保护标准: 反向差别待遇的起源64


一、
《伯尔尼公约》与中国著作权保护(1991—2001年)65


二、
《TRIPS协议》与中国对专利权(品种权)或其申请权转让


的限制66


三、
《伯尔尼公约》与美国对著作权登记的要求67


第三节起源国的权利状态: 对知识产权独立性的否定70


一、
《巴黎公约》中商标注册的规定70


二、
《伯尔尼公约》中保护期的规定71


第四节实质性互惠条款: 利益对价带来保护差异72


一、
《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之互惠72


二、
《伯尔尼公约》中非缔约国是否给予充分保护之互惠73


三、
《伯尔尼公约》中追续权承认之互惠74


四、
《伯尔尼公约》中翻译权十年制限制之互惠75


五、
《罗马公约》中再度使用录音制品报酬请求权之互惠76


六、
《UPOV公约》中特定属或种的品种权保护之互惠76


第五节特别立法: 对现有体系的实质规避77


一、
公共借阅权的特别立法77


二、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特别立法80


第六节中国的应对83


一、
告别超国民待遇的历史84


二、
洞悉起源国的权利状态85


三、
擅用双边规则中的互惠85


四、
迎接特别立法的挑战86


本章小结87第四章挑战之路: 原则与实践的互动90


节如何评价国内外司法实践?90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案例及争议90


二、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94


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适用时的隐性歧视98


一、
事实性歧视98


二、
程序性歧视99


第三节国民待遇原则与特殊权利保护制度101


一、
特殊权利保护制度101


二、
特殊权利的国民待遇104


第四节国民待遇原则与自主创新105


一、
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探索106


二、
自主创新政策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108


三、
全球化时代的自主创新110


本章小结113第五章探索之门: 全球化的影响115


节全球化如何影响国民待遇原则115


第二节对知识产权域内立法的影响117


第三节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120


第四节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趋势124


本章小结128结论130参考文献133


一、
网站与电子资源133


二、
公约、条约、协议与其他法律法规文件133


三、
中文参考文献137


四、
外文参考文献142附录一专有名词的中英文全称、简称及缩略语157附录二中国已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名录160附录三知识产权公约的国民待遇条款摘录163


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63


二、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63


三、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65


四、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67


五、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67


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68


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69


八、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170


九、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170



内容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体系中具有基石性作用。本书基于历史考察和文本分析,系统阐释国民待遇原则在主要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内涵和适用性,揭示可能导致隐蔽性例外的原因及应对。通过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和法理问题,对全球化背景下国民待遇的影响进行批判性思考,探究如何在一国司法自治内对国民待遇进行解释,以实现拓展国内政策空间与履行国际义务间的平衡。

主编推荐
何隽,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远程高级课程导师(Head Tutor),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委员会专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专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芬兰图尔库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研究,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主持或参与及省部级项目10余项。  

精彩内容
章利益之争: 原则的历史考察本章研究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与涵义。首先分析引入国民待遇原则的原因,之后通过历史考察,讨论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历史嬗递。其次通过分析国民待遇原则与独立保护原则、保护标准原则和惠国待遇原则之间的关系,揭示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及法律价值。后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例,说明超国民待遇现象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带来的影响。节为什么引入国民待遇原则19世纪后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有两大国际公约,即1883年制定的《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与1886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旨在保护版权产品)。在此之前,国家之间使用互惠原则而不是国民待遇原则协调他们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上的分歧Peter K. Yu, “Currents and Crosscurr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38(2004), pp.323444.(Yu,2004);而在此之后,国民待遇原则成为众多知识产权公约的首要原则,也是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Patrick F. J. Macrory, Arthur E. Appleton & Michael G. Plummer ed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eg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nalysis, Volume I. Berlin: 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 2005, p.100. Kenneth A. Reinert & Ramkishen S. Rajan eds., The Princeton Encyclopedia of the World Economy: Volume I, AH.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p.530. Bhagirath Lal Da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 Guide to the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London: Zed Books, 1999, p.29. Tú T. Nguyen, Competition Law,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the TRIPS Agreement: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 2010, p.5. Shanker Singham, A General Theory of Trade and Competition: Trade Liberalisation and Competitive Markets. Cameron May Ltd., 2007, p.145. Federico Ortino, Basic Legal Instruments for the Liberalisation of Trad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C and WTO Law. London: Hart Publishing, 2004, p.313. Gail E. Evans, Lawmaking under the Trade Constitution: A Study in Legislating by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91.(Macrory等,2005;Reinert等,2009;Lal Das,1999;Nguyen,2010;Singham,2007;Ortino,2004;Evans,2001)。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在国民待遇制度下,发明人的发明动机不依赖于其所居住的处所,也不受当地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即使存在各国保护制度上的特异性,也不存在发明人动机的特异性Suzanne Scotchmer, Innovation and Incentiv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2004, p.325.(Scotchmer,2004)。追本溯源,国民待遇原则的引入是为了达到两个目标: ,便于国际司法解释;第二,在采用不同保护标准的国家统一法律适用US Congress,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OTACIT302.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86, p.219.(US Congress,1986)。国民待遇原则便于国际司法解释,是因为如果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则在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国家中,司法决定不取决于权利人的国籍,故而法院判决更加一致和明确,因为相较适用其他国家法律,法院显然能更有效地解释本国法律。另一方面,很多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家相信,国民待遇原则会导致国家间更良好的政治关系并能逐步统一各国的保护水平。之所以持此看法,是因为这些国家相信,一旦保护水平较低国家的权利人在国外获得了更高水平的保护,则必然会对本国政府施加压力以提高本国的保护水平。亦即,国民待遇原则可以提高国家间的保护水平,并将其统一到一个共同标准。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章利益之争: 原则的历史考察在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前,互惠原则(reciprocity,又称对等原则)是协调国家间知识产权法律或政策分歧的重要工具。根据互惠原则,只有国家乙同意保护国家甲的国民的作品时,国家甲才会按照其本国的标准来保护国家乙的国民的作品。而国民待遇原则的运作与互惠原则不同,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适用互惠原则不要求国际条约的存在,一个国家只要认为其他国家会给予本国国民对等优惠,就可以单方面采用互惠原则Jay Dratl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mercial, Creative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Journal Seminars Press, 1991, pp.§1.99§1.100.(Dratler,1991)。《巴黎公约》签署后,随着知识产权公约的增多,国民待遇原则取代互惠原则。各成员国之间不再要求互惠待遇,而是每一成员国必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通常认为Georg H. C. Bodenhausen, Guid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s Revised at Stockholm in 1967. WIPO Publication, BIRPI, 1968, p.12.(Bodenhausen,1968),只要遵守公约就可以充分保障各成员国之间的互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并不完全相同,国民待遇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各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公平。即便如此,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上看,这种不公平仍然要优于由互惠原则带来的司法混乱Stephen P. Ladas, Patents, Trademarks and Related Right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Vol. 1.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269.(Ladas,1975)。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公约允许互惠原则作为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关这方面的具体实例,参阅第三章第四节。Catherine Colston & Jonathan Galloway,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3/e. AbingdononThames: Routledge, 2010, p.9.(Colston等,2010)。第二节历史嬗递中的先见与失误法国杰出的作家和诗人维克多·雨果为倡导给予创作艺术家和作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促成《伯尔尼公约》的制定做出了卓越贡献。1838年1月6日,雨果参加了法国文学家协会召开的次会议,成为协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同年4月16日,法国文学家协会宣告成立。从此,雨果除积极参加国内保护文学家权益的活动外,还与法国作家左拉和英国作家狄更斯等一起开展大量活动以促进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于平安: 《雨果与伯尔尼公约》,载《世界文化》,2008(2),41页。(于平安,2008)。1858年,雨果参加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作家和艺术家大会,大会确认了给予创作艺术家和作家的国民待遇原则。1878年,巴黎世界博览会期间,雨果发起成立国际文学联盟(即此后的国际文学与艺术协会),他本人担任创立主席。之后,国际文学联盟又多次在各地集会(1879年于伦敦,1880年于里斯本,1881年于维也纳,1882年于罗马,1883年于伯尔尼)。伯尔尼会议及后续会议明确以《巴黎公约》为模板设计多边版权协议,并终在1886年于伯尔尼制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Christopher May,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Resurg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AbingdononThames: Routledge, 2007, p.17.(May,2007)。《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仅包括有限的实质性法律条款,在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规范上,要求成员国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实体性保护规范,《巴黎公约》后期受到了一些批评和责难——尽管《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给予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但实体性规范的缺失仍导致一些成员国只提供相对很少的知识产权保护Margreth Barrett, Intellectual Property, 2/e. Netherlands: Aspen Publishers, 2008, p.287.(Barrett,2008)。《伯尔尼公约》吸取了教训,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保护人群、保护期限以及根据公约给予这些作品的独占性权利。对照《巴黎公约》,可以发现后者对成员国的要求更少Gail E. Evans, Lawmaking under the Trade Constitution: A Study in Legislating by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92.(Evans,2001)。即使存在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个别国家仍试图采取单方面行动为本国国民在国外争取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TRIPS协议》签订前,美国常利用301条款USA. Section 301 of Trade Act of 1974. 20 December 1974. WTO. Report of the Panel on United States—Section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WT/DS152/R. 22 December 1999.(USA, 1974)要求别国给予其国民更高的保护以打击盗版行为。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USTP)每年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一批国家名单,认为这些国家在保护美国出口的知识产权产品上存在重大障碍或歪曲。根据301特别行动,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单方面贸易制裁,包括对其认为违反该条款的国家征收关税和进口税Michael A. Epstein, Epstei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5/e. Netherlands: Aspen Publishers, 2008, pp.15.02(c)15.03(a).(Epstein,2008)。TRIPS谈判期间,国民待遇原则被纳入了《TRIPS协议》,然而在欧盟视频产品补偿金问题上,美国和欧盟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娱乐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对电影制片人的市场准入限制。例如,法国政府对外国电影按票价11% 征税,所得并不反馈或分享给版权人,而是补贴法国本国电影。虽然终没能达成一致,但TRIPS仍然确定视听产品可以作为WTO争端解决条款的适用对象Terence P. Stewart ed., The GATT Uruguay Round: A Negotiating History (19861994).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5, p.565.(Ste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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