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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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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强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68109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6元

货号28985799

上书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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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新《投资法》为了鼓励投资,以法条的形式规定:甲类区域设立投资项目,投资成本给予50%的折扣,简化设立程序使得申请人动动手指就可以在网络终端完成,对一般投资进口的生产设备将5%的关税降到了2%,设立由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主管的“一个窗口对外”的投资者服务中心等。这让埃及2018年12月的直接投资比2017年增加了17.41亿美元,使投资存量由2017年的1096.6亿美元增长到1184亿美元。就直接投资的增长率而言,同比增长了约25.5%,而2017年的同比增长率为-8.8%(2016年直接投资81.07亿美元,2017年为73.91亿美元)。一部新《投资法》的出台,直接效果就使得投资增长率“由负转正”,而且是大幅增长,难怪世界银行《营商环境2019报告》将埃及的国际营商排位提升了8个位次,190个国家中由之前的128名提升至第120名。
可谓“天生丽质难自弃,一朝选在君王侧”。
但是,那是《长恨歌》。
世界是一个大市场,谁也压盖不了埃及新《投资法》释放的巨大吸引力,这种“拎包入住”式的市场准入在投资者面前就是一个字——爽;而成熟的投资者则一定会在考虑市场准入的同时提前做好从市场退出的风险预案。埃及新《投资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公司自行清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受新《投资法》和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法》调整的公司不仅要通过商业登记机关履行相应备案和公示程序,还要向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进行申报,并终由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批准后才能在商业登记机关完成注销,颇有从哪个口进来,还要从哪个口出去的“回溯感”,但“回去”要比埃及本土企业多了一个“包袱”——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的“审批章”,而且这只是自行清算后解散,如果未能就清算达成一致呢?后续的法律程序接口在哪里?外籍合伙人或股东在和你“热恋”时什么都好说,一旦要和你“离婚”,那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了。同时,新《投资法》可没有规定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有义务为退出市场的投资者的权益服务。
从外部经营角度来看,埃及目前司法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一旦企业因一时资金周转不便未能支付哪怕是一期货款,就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一旦被法院裁定破产,如果没有2018年颁布实施的该部《重整、破产拯救和解及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企业就没有回头路。投资者作为董事会成员或管理人员,除被剥夺诸多权利(本土当事人涉及政治权利)外,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为“破产入刑”。投资者作为债权人时,如何应对本土企业的破产,尤其在2019年7月各大网站相继登出《长城汽车被俄罗斯经销商骗3亿,对方已破产,四年官司仍无结果》的报道后,是否脊背一凉,开始考虑如何在因破产涉诉后保障自己的权益化?同时,中东地区局势不稳引发的市场恐慌,必然也会带来一波撤资风潮。埃及公共动员和统计总局曾做过一个统计,2011年“1·25”革命后,前10个月有785家公司因破产涉诉,同比2010年增加了26%。市场越不稳定,相应案情就越复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曾说:“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而实际的问题就是“现金为王”,一方面债权人想尽办法追索债务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就是债务人穷尽一切手段减少债务,解除因宣告破产带来的各种限制,以期自己的“商誉”再次活跃。但是如果对破产法不查,那么得到的清偿也可能被追回,手里的抵押权、留置权也可能无效,甚至转移的所有权也会被撤销;或者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东西无法取回、出租出去的东西被售卖后无法等价赔偿;或者所担保的企业破产自己的企业也会被申请破产,资产也会被冻结、保全等,风险不可谓不多。上文刚提到的“破产入刑”,笔者认为这可能是投资者关注的一种风险,作为埃及部也是的《重整、破产拯救和解及破产法》在2018年颁布实施之前,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情况大体如下。
(一)刑事方面的风险
埃及现行的1937年第58号《刑法典》(目前修订于2018年4月)对以欺诈手段或过失引起的破产犯罪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该法第328、329条对以欺诈手段破产犯罪处3~5年有期徒刑;第330~334条对过失引起的破产犯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28条
商人在下列情形下中止支付债务为欺诈性破产犯罪:
(1)隐匿、销毁、调换账簿的;
(2)挪用、私藏部分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3)以欺诈方式自认或自揽虚假债务的,不论该行为以何种方式,包括自书记录、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纸质文件,口头承认以及明知拒绝提交文件或说明的后果仍不予提交等。
第329条
欺诈性破产犯罪的,以及参与该罪的从犯,处以3至5年有期徒刑。
第330条
过失指一般因商人不够谨慎或疏忽大意而导致债权人损失,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过失破产犯罪:
(1)被认为个人花销或家庭支出过高的;
(2)在赌博、单纯购买彩票以及任何虚构业务上花费巨大的;
(3)高买低卖商品以拖延宣告破产的,或以制造借款、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导致借入资金发生重大损失拖延宣告破产的;
(4)以欺诈方式和解的。
第331条
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过失破产犯罪:
(1)未按照《商法》第11条规定编制账簿的,未按《商法》第13条规定清点核对账目的,账目不全或账目混乱导致无法得知财务状况的,同时不得有欺诈行为;
(2)未按照《商法》第198条规定期限内对中止支付进行通告的,未按照《商法》第199条规定提交资产负债表的,或未按照《商法》第200条规定被证实提交的数据不真实的;
(3)在中止支付后故意向某一债权人清偿或设定优先权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为让对方接受和解而给予特别好处的;
(4)在被宣告破产前已对之前和解进行承诺的。
第332条
股份公司破产的,其董事会成员或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触犯本法第328条规定情节按欺诈性破产犯罪论处;或通过弄虚作假、欺诈方式导致公司破产的,尤其表现在通过发布虚假认缴、实缴资本信息,不切实际的利润分配以及弄虚作假超公司获批设立协议范围经营为自己谋取利润等方式导致公司中止支付的。
第333条
股份公司破产的,其董事会成员或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节的按过失破产犯罪论处:
(1)查实具有本法第330条第2、3款以及本法第331条第1、2、3、4款情节之一的;
(2)不按法定方式公布公司所达成协议,弄虚作假的;
(3)参与与公司基本章程规定有别业务的。
第334条
过失破产犯罪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商事方面的风险
埃及现行的《民法典》是1948年法鲁克国王(1936—1952年执政)签署的第131号《民法典》,于1949年10月15日起生效。该法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主要对自然人基本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进行调整,尤其在自然人之债方面的规定至今仍然适用,几经修订后和1986年第13号《民商事诉讼法》、1999年第17号《商法》、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1937年第58号《刑法典》一起,构成对埃及民商事交易调整的法律体系。《民法典》相对于《破产法》这个特别法来说只是起到“垫底”的作用,但其所规定的法律概念是整个民商法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但又不妨碍援引一般法主张权益的,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尽力检索,力求滴水不漏。涉及《民法典》上的风险主要是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可以主张的权利或应注意的时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条:
第134条
履行金钱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额清偿,清偿时不论其升值还是贬值。
该条应引起投资者极大的注意。埃及自2016年11月3日实施自由浮动汇率以来,埃及镑在民间兑美元的汇率一度曾贬到20:1,而曾几何时埃及镑几乎和人民币是1:1的等值状况,甚至比人民币稍高。参考2019年6月埃及央行汇率价格,埃及镑兑美元的买入价保持在16.7:1,卖出价在16.8:1的水平。2016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埃及央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中埃两国之间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这就是说,除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汇率稳定的自由流通货币(如美元、欧元等),还可以使用我国的人民币——同样坚挺的货币作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币种,以规避本币贬值风险。
第140条
(1)认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在3年内行使,期限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该事由消失时起算;有误导或欺诈行为的,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有胁迫行为的,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算;无论何种情形,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经过15年,不得以有误导、欺诈或胁迫行为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第141条
(1)约定必须遵守类合同(Pacta Sunt Servanda),除双方同意或具有法定理由外,不得撤回或修改。
(2)因意外事件造成债务继续履行会导致债务人承受沉重负担而蒙受重大损失的,法官根据实现情况,在权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后,可将沉重债务在合理范围内清偿;另行协商的无效。
第226条
债务人延迟履行金钱债务的,数额在请求时明确,属民间借贷的须向债权人支付4%的延迟支付利息作为赔偿金;属于商业债权债务的须向债权人支付5%的延迟支付利息作为赔偿金。合同对此未予以约定的,商业惯例或法律未有其他规定的,该利息自立案之日起算。
埃及1999年第17号《商法》主要是调整商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该法确立了“商人”这个概念,而其整个第五章“破产清算”是新《破产法》立法的基本框架。
第586条
(1)经破产清算法官、检察院、破产管理员或监督员申请,法院可在必要时拘留破产人或限制其出境。破产人不服的可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2)法院可在任何时间撤销拘留破产人或限制其出境的决定。
第588条
(1)被宣布破产者,除非限制解除,否则剥夺其行使政治权利以及担任议会、地方议会议员资格;不得成为商业协会、工业协会、工会、职业团体成员;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经理或成为董事会成员,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商业代表、进出口代理,不得担任证券买卖经纪人或公开拍卖师等。
(2)被宣布破产者,不得代理他人管理或处置资产;经法院准许后破产人可管理其未成年子女财产,但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权益造成损害。
第712条
除欺诈性破产犯罪的,本法第588条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在破产终结后经过3年解除。
除民法上的风险一直存在外,在新《破产法》颁布实施前,投资者在刑法、商法上的风险是巨大的。一个过失行为就可能坐牢,这样的震慑力和描绘崭新投资气候的新《投资法》的“大度”不匹配。为配合新《投资法》的市场准入,必然要匹配一部新《破产法》来调整市场退出。



导语摘要

本书从出台背景、特点、适用范围、破产申请程序、清算分配等方面对埃及新破产法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且对“破产拯救和解”作了深入分析,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我国在埃及的投资不断增加,不仅要了解埃及的投资法,更要对埃及的破产法有清晰的认识,本书给出了*好的答案。'



作者简介

刘志强,1979年生,中共党员,天津外国语大学阿拉伯语翻译硕士,天津滨海新区律师,通晓英语、阿拉伯语,主要执业领域为涉外投资和贸易争议解决。



目录
章破产法背景及现状

节埃及破产法背景

第二节埃及破产案件的司法环境

第三节破产清偿率问题

第二章埃及新《破产法》特点

第三章一般规定

节适用范围

第二节破产原因

第三节调解程序

第四章重整程序

节重整程序的申请

第二节重整受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批准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章破产拯救和解程序

节破产拯救和解程序的申请

第二节破产拯救和解的接受

第三节破产拯救和解的启动

第四节和解会议

第五节破产拯救和解协议的签订

第六章宣告破产程序

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节宣告破产

第四节破产管理人

第五节企业破产

第七章清算分配

节最终无争议债权清单

第二节实现清偿

第三节破产清算中和解

第四节破产终结

第八章限制解除及罚则

节限制解除

第二节罚则

附录

附录一2018年1号法律——《重整、破产拯救和解及破产法》

附录二重整、破产拯救和解及破产法

内容摘要

本书从出台背景、特点、适用范围、破产申请程序、清算分配等方面对埃及新破产法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且对“破产拯救和解”作了深入分析,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我国在埃及的投资不断增加,不仅要了解埃及的投资法,更要对埃及的破产法有清晰的认识,本书给出了*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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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1979年生,中共党员,天津外国语大学阿拉伯语翻译硕士,天津滨海新区律师,通晓英语、阿拉伯语,主要执业领域为涉外投资和贸易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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