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3(总第7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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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3(总第7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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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28093

出版时间2020-06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28551865

上书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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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3(总第79辑)》旨在传播*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提供审判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


目录
【人民法庭工作专题】
在“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和“人民法庭信息平台”上线工作视频座谈会上的讲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法理与司法实践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工作专题】
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全国部分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问题的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专题】
从刚性裁判到柔性司法——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情况介绍
以情为主线以和为主题创新家事审判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经验报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制度机制创新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竭动力——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试点工作汇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专题】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典型案例】
徐某诉乐清市翁蛘街道沙头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翁垟街道沙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溪村民委员会与上海锦江麒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执行异议之诉专题】
日本法上的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

【理论前沿】
代持股权作为执行标的时隐名股东的异议权研究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视角

【指导性案例】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分别情况承担责任——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二审案
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再审申请人赖东望与被申请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谢鲲诉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忠诚义务视野下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地方法院调研】
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
涉产权式商铺案件审理思路研判分析

【民事审判信箱】
非金融企业经常性对外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如果无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还是第五项规定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

内容摘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3(总第79辑)》旨在传播*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提供审判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


精彩内容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3(总第79辑)》:
  (二)司法解释中有关无效合同相关规定及其相互关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都涉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如何理解这三条规定之间的关系?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是有关对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按缔约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原则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条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按照什么标准折价补偿,即据实结算标准的规定。一般讲,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属法律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应当适用折价补偿的法定处理方案;该条规定讲的就是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标准进行折价补偿;但仅指存在一份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而不包括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形。因此,依此条规定,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发包双方应参照无效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结算标准、计算方法的约定内容结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来讲,同时,适用同一个折价补偿或者说是据实结算的标准,可以避免无效施工合同均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或“参照后签订的合同结算”,讲的是,存在数份工程价款数额(结算标准、结算方法)约定不一的无效的施工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择一适用某一份无效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内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同,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还是“参照后签订的合同结算”?还是应参考其他什么标准结算工程款?实际给付的工程款数额存在很大差异,事关承发包双方重大利益。
  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与第十一条规定之间的关系
  如果为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数份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等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同,应当参照哪一份(或统筹.综合几份)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呢?
  第十一条规定的“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实务中此类情况较多,主要表现形式为:种情况是,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发包人已选定中标人并与之违规签订施工合同或包括工期、价款、质量标准、施工范围、违约责任等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在内的意向性协议,即“明招暗定”;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又在形式上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与前述施工合同(或意向性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施工合同文本,即出现两份或数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第二种情况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施工范围变化、工程量增加、工程质量标准提高等。在新的合同条件下,承发包双方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导致新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或主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结算方法不一致。第三种情况是,履行施工合同中,出现了钢筋等建筑主材或人工费的市场价格陡然巨变,签约时施工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的客观情况。为避免建筑业全行业或特定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大面积亏损,地方政府针对总价合同发布阶梯式调价文件,符合调价条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施工人)请求按政府文件规定小幅调整(增)施工合同价款。种情形为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后两种情形为合同变更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在合法性方面存在本质区分。司法实务中,因种情形引发的纠纷案件居多,简要介绍种情形发生的背景情况。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项目批准、招标公告(要约邀请)、踏勘、投标(要约)、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中标通知书(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并强制签订本约)、签订施工合同文本(本约合同)、中标人对施工合同义务的履行等。上述招投标全流程并非招标人所能全程把控,终的中标价,并非体现发包人意志。一般说,按建筑市场供需关系,中标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施工企业愿以更低价格承揽讼争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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