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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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本书从中传统中国的国家和行政、传统中国的行政主体法制、传统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制以及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四个角度论述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体系。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性,以“礼乐政治”为核心,贯彻儒家思想及中央集权制度,具有一整套独特而完整的封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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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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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宪义 王健 闫晓君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50086

出版时间2012-01

版次1

印刷时间2012-01

印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484页

字数620千字

定价88元

上书时间2023-04-2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明德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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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本书从中传统中国的国家和行政、传统中国的行政主体法制、传统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制以及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四个角度论述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体系。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性,以“礼乐政治”为核心,贯彻儒家思想及中央集权制度,具有一整套独特而完整的封建行政行为。

目录:
引 言 
第一编 传统的法律教育  
第一章 传统法律教育的历史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法律教育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法律教育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教育    
第四节 唐宋的法律教育   
第五节 元、明时期的法律教育  
第六节 清代的法律教育    
第二章 法律职业与传统法律教育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机构   
第二节 官箴与古代官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节 幕友与古代法律教育    
第四节 讼师与古代法律教育   
第五节 官学、吏学与法律教育  
第六节 《洗冤集录》与司法检验知识的传承   
第七节 清代的司法检验与仵作培养  
第三章 传统律学与法律教育    
第一节 秦汉律学与法律教育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法律教育   
第三节 唐宋律学与法律教育   
第四节 明清律学与法律教育  
第二编 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  
第四章 西方法学概念的早期输入   
第一节 明清时期西方法学概念的出现   
第二节 19世纪早期西方法学知识的传入    
第五章 中国近代的法科留学    
第一节 法科留学的萌芽   
第二节 赴日研习法政运动的兴起    
第三节 法科留学在东西洋之间 
第六章 法政教育的创办    
第一节 讲授西方法律的早期开端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校)   
第七章 法学院的发展    
第一节 国立(公立)法律学院    
第二节 教会大学与私立大学的法科    
第八章 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    
第一节 法学学制的建立及其演变    
第二节 大学法律系的分组制    
第三节 法学课程、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   
第四节 法律教育管理体制    
第九章 近代法律教育思想的演进    
第一节 法政教育批判思潮的兴起   
第二节 关于法律教育的讨论   
第三节 不同视角下的中国法律教育    
附录一 中国近代法科留学生简表   
附录二 新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年   
后记

精彩样章:
引 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进而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和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第六卷
 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学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也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现代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产生了“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秦汉时代,律学即作为经学的分支逐步发达起来,“律博士”之设和私家注律的长盛不衰,成为传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造就了唐宋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自元洎乎明清,虽然法制和律学总体上日渐式微,但“讲读律令”和刑名幕学的风尚依然不绝如缕。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19世纪末的晚清时代。清同治元年(1862年)设立同文馆,首次聘请美国人丁韪良讲授“万国公法”,从此打开了引入和传播西政知识的大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后又发展为天津大学),首开“律例学门”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在中国创办近代法学教育机构方面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三年之后,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维新骄子”之称的梁启超先生即在湖南《湘报》上发表题为《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的文章,用他惯有的极富感染力、饱含激情的文字,呼唤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辉煌的学术生涯中,法学并非其专攻,但他仍以敏锐的眼光,预见到了新世纪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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