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 第1卷 法意识原理 第2卷 法制度原理 第3卷 法关系原理 全套三本合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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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 第1卷 法意识原理 第2卷 法制度原理 第3卷 法关系原理 全套三本合售

100 7.4折 136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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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瑞复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时间2018-10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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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瑞复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出版时间 2018-10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80619
  • 定价 136.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字数 1166千字
【内容简介】
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直接论述体系化地整理出来问世,中外没有先例;按照马克思提出的法是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的总和的科学思想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中外也没有先例。本书在马克思主义传播目前和法学著述目前,有一定地位。本书的出版,能够推动如作者所指出的“从注释法学向学科法学转变、从讲义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从西方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本书的当代意义和价值,会在人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过程中显现出来。刘瑞复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卷,法意识原理)》内容分为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三大部分。本书的重要特点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直接论述,体系化的面世,这是靠前外没有过的;实现了作者关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系化。本书在马克思主义传播目前或有一定地位,为靠前外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展现新的境界。
【作者简介】
刘瑞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组长,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成员。自1981年5月出版我国靠前部经济法著作——《经济法概论》;至2018年5月,在法学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出版自著、主编、合著、参撰之,论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等53部,自撰约1300万字。主要著作: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监督与监察》(红旗出版社),2.《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3.《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4.《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企业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6.《合同法通论》全国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7.《开发法学研究》(中日合著日本通产经济研究所日文版),8.《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政治课自考统编教材(靠前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0.《燕园诗稿》(法律出版社)。
【目录】
导言法学理论的伟大创新
部分法的统治意志性——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一)统治意志属于法意识范畴
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提出“法意识”术语
2.法意识是现实关系的抽象,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3.统治意志是实现预定目标的法意识
(二)统治意志是国家意志
1.统治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个人意志
2.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3.统治意志不能脱离实在基础和上层建筑
4.关于统治意志的唯心主义废话
(三)将统治意志上升为法律,取得社会规范形式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通过立法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律不是“圣物
二、法的统治意志的利益动因
(一)利益决定法律制度
1.社会关系首先服从于利益关系
2.法律是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二)统治阶级利益是立法上的首要利益
1.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
2.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立法的要务
3.法律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利益要求
1.摧毁旧法制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
2.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
3.立法要找到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三、法的统治意志的价值取向
(一)法上的民主
1.法上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不存在“一般民主”“纯粹民主”
2.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
3.用社会主义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
(二)法上的自由
1.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
2.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
3.受法律、国家和他人限制的自由
(三)法上的平等
1.平等,是指一切公民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5.社会主义法上的平等问题
(四)法上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美好的社会理想
2.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正义,不存在永恒的公平正义
3.具有统治意志性的公平正义
4.资产阶级公平正义的空谈什么也证明不了
四、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其他社会规范意志性的关系
(一)法的统治意志性与道德戒律意志性
1.法律上的道德戒律也是统治意志性的表现
2.不同阶级的法对道德戒律有不同的选择和要求
3.剥削阶级的道德立法是伪善的
4.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德治
(二)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宗教教义意志性
1.在中世纪,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宗教教义直接具有统治意志性
2.对教义的信仰转化为对法律的迷信
3.社会主义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部分法的阶级性——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性是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1.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2.任何立法都是阶级立法,超阶级立法不存在
(二)法是直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
第三部分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第四部分法和国家的统一性——法的联系机制
第五部分法的意识形态性——法律观
第六部分法的被决定性——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后记一篇读罢头飞雪半是硝烟半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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