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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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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1-3-7

上书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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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4-11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57798
  • 定价 3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84页
  • 字数 30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二是坚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四是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的经验,把经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方面沟通协商、反复研究,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预计于2014年10月通过。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行政法室是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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