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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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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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4折 36 九品

仅1件

北京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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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B20

上书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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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建 著
  •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1-01
  • 版次 1
  • ISBN 9787010095578
  • 定价 36.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08页
【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生效并实施。

  李建, 孔昌生,陈刚主编的这本《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应用》共分三个部分。一、导读:系统介绍了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以及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极其主要内容。二、法条的逐条释义:根据修改后的文本,对本条例逐条进行解读。三、附录:相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编 导读

一、有关背景情况

二、《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

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四、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若干向题

第二编 释义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

第六条 [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需征求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确定]

第九条 [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原则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工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关系]

第四十五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核查和费用结算]

第四十九条 [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

第五十条 [听取改进工作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争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基金行为的相应制裁]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参加保险用人单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的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第六十六条 [工伤一次性赔偿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条例的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第三编 附录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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