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刑法新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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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新论(第二版)

80 9.1折 88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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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27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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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晓明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9-02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31656
  • 定价 8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45页
【内容简介】
在行政刑法及其属性的界定中,更应关注“罚”的概念及其内容,甚至“罚”的性质及其程度等,这些都是判断行政刑法还是普通刑法的基本标准和依据。也就是说,行政刑法与刑法的不同及其属性关键或根本的还是“罚的不同”及其具体处罚方式上的差异。本书在讨论刑法与行政刑法“罚”上的不同时,还关注到二者在“罚”的本质属性上的“共通性”,这或许就是被称作“行政刑法”的缘故,也即二者无论对行政违法还是犯罪的“处罚”,而不同于民事违法的“等价赔偿”。
【作者简介】
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法博士点负责人。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成(苏州)律所刑事部主任,总部高级顾问,大成刑辩学院走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和廉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11项,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中国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学导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国家监察学原理》等著作30多部。分别在英国、美国访学,获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
【目录】
目录 

再版序言 

序言 

绪论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四、我国1949年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第一章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第一节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第二节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第三节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三、日本的选择:附属刑法+轻犯罪法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等的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第一节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第二节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第三节内容上的调整:以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第四节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范围与管辖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实行行政机关直诉 

第三章行政犯罪的新称谓: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第二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 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四、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第三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一、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二、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价值要素 

三、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第四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五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章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刑事性行政责任 

第一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的行政目的和秩序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等的司法化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第二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四、行政刑罚(二):刑事性行政责任(刑法之外)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二、管制 

三、收容教养 

四、收容教育 

五、强制治疗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八、禁止令 

九、社区服务令 

十、醉酒约束 

第四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一、罚款 

二、没收 

三、赔偿损失 

四、销毁 

第五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四、剥夺荣誉资格 

第六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一、警告 

二、训诫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改正 

第七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二、惩罚性通告 

三、刑事违法宣告 

第八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6): 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刑事性行政制裁措施的补充 

第五章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事程序 

第一节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第二节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第三节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事程序的设置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二、微罪的认罚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第四节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主: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二、直诉、自诉者需自行举证: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第五节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基本排除合理怀疑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合理采用优势证据 

第六节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 

附件二《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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