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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第1 2 3卷)合售

实物拍摄 品相如图 第一卷开口处有字迹,具体看图

280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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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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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格劳秀斯 著;黄进 编;[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马呈元、谭睿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10

版次1

装帧精装

上书时间2024-11-04

喜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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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荷]格劳秀斯 著;黄进 编;[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马呈元、谭睿 译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10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78265
  • 定价 118.00元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14页
  • 字数 444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内容简介】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1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
  《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它的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威果奖二等奖。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目录】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
一、论述的顺序安排
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
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
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
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
六、战争中使用诈术是否可以被允许
七、被动行为中的诈术可以被允许
八、主动行为中的诈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不受限制,第二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受约定的限制,第一类诈术应当被允许..
九、说明研究第二类诈术的困难
十、并非使用任何被认为具有其他意义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许
十一、不可以被允许的谎言的特征在于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此的解释
十二、对婴儿和精神病患者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的观点应予支持
十三、致使并非谈话对象的第三人受骗的谎言可以被允许;什么时候应当被允许
十四、如果听话人希望听到这种言论,则对他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五、讲话人利用其对臣民的优越权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六、为挽救无辜者的生命或出于同样重要的理由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七、有些学者认为对敌人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八、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承诺的表达
十九、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誓约
二十、即使对敌人也不使用诈术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诚实品质的行为;对这种观点的比较说明
二十一、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实施对我们有正当性但对他没有正当性的行为
二十二、允许利用他人主动提供的帮助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何时可因统治者的债务捕获臣民财产;兼论报复
一、根据自然法,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二、但根据万国法,臣民应该以其财产和行为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抓捕人质的事例
四、捕获货物的事例
五、权利主张被拒绝后可授权进行捕获;什么时候捕获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关于司法判决不能正当地授予或者剥夺一项权利的说明
六、为报复进行抓捕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七、与捕获有关的国内法和万国法的区别

第三章 论符合万国法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
一、根据万国法,公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
二、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与海盗或匪徒的区别
三、情况有时会发生变化
四、公战的本质特征是战争要得到主权权力的支持;如何理解这一点
五、战争要求进行宣战
六、宣战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万国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区别
七、宣战有时是有条件的,有时是无条件的
八、宣战中与国内法有关且不涉及万国法的因素是什么
九、对任何人的宣战同时也是对站在他一边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战
十、对任何人的宣战都不能被认为同时也是对后来成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战;举例说明
……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
第五章 论对财产的破坏与抢劫
第六章 论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权利
第七章 论对战的权利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第九章 论复境权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
第十三章 论对被捕获财产的节制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
第十七章 论战争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通过拈阄作出决定。论根据协议进行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赎回俘虏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

附录
中译者注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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