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地方建设附加费(福建南平)
¥
12
九五品
仅1件
发行时间1995-04
货号Y2021258
上书时间2025-01-07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五品
- 商品描述
-
地方性邮件附加费通称邮件附加费,由各省(区)市邮政部门自行决定对给据邮件、印刷品和汇款所收取的附加费。这种附加费1987年1月1日开始于广东省,1990年7月31日起调整国内邮政资费时取消,但不久各地又恢复收取。
我国邮政资费一向偏低,40年邮政资费一贯制,邮政地方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是为加速我国各地邮电通信建设而采取的措施,即在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外,地方再收取一定资费,作为邮电建设的经费。
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对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征属于政府基金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994年税制改革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税制改革后按消费税总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继续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影响了中央财政收入,其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没收其部分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并予以通报批评。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