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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冀祥德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ISBN9787515411941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8元
货号4218041
上书时间2024-12-28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肩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因此,促进刑事辩护工作更加专业化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
律师在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更好地发挥刑事辩护制度对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作用是本书集中研讨的第一个问题。合规风险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化解合规风险、完善管理体系。律师如何在此过程中发挥自己的才智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实现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是本书集中探讨第二个问题。准确地理解与把握刑事立法前沿问题对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评析刑事辩护实例,考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总结刑辩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经验,可以为控辩审领域工作者把握新的机遇、应对新的挑战作出指引。
本书是刑辩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在理论研究、经验研判、案例分析等方面智慧和经验的集结。希望本书能够为读者带来更多的思考,推动刑事辩护业务走向专业化、精细化。
冀祥德,山东省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从事过警察、警校教师、律师、检察、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地方志工作。曾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书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方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等职。曾获北京大学第六届研究生“学术十杰"”、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任当代中国出版社总编辑、法定代表人,当代中国音像电子出版社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专著、教材60余部,发表论文和理论文章300余篇,向中央提交内部研究报告70余份。曾获第一届全国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JY部等单位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千。
控辩协商,还是认罪认罚?冀祥德 刘晨琦
从201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到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再到如今实践层面的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产生了巨大作用和影响,可谓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最有影响力的制度建构之一。关于该项制度的制度文本和司法实践是否符合制度建构的初衷、制度的运行和不断完善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相关一系列问题见仁见智,肯定者有之,批评声同在。笔者认为,对当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须从以下十大关系加以关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以来,不少研究者将其与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多数的声音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这一说法没有错误,但并不准确。不仅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也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认罪交易与美国辩诉交易亦有诸多差异。一项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些差异。在进行制度比较的过程中,既要看到横向的差异性,又要关注到事物在发展规律上的同源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共通之处
第一,两项制度的产生背景有共通之处。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急剧上升的犯罪案件数量与有限增长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造就了刑事诉讼对控制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不同于其他一些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沉默权制度等,它不是国家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强制性地推行,而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自发地悄然而生,辩诉交易的诞生旨在通过提升诉讼效率,解决司法成本与司法资源的矛盾问题。显然,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具备这一特点。在我国近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下,对于一部分案件采用简化快速处理的方式,或者是采用司法合作的方法,大大地解决了案多人少、积案久拖不决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司法生态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两项制度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具有共通性,即“协商”,既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屈从。
第三,两项制度的价值追求具有共通性。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指向对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的追求,如果司法成本得不到控制或减少、司法效率得不到提高,确立这类制度是没有意义的。
第四,两项制度的参与主体具有共通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都是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控方与辩方进行司法合作并取得刑罚的减让,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也是最能发挥作用的参与主体是控方与辩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间着实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相比较,主要的差异体现在适用范围、对被追诉人认罪悔罪的追求以及对司法公正追求的程度。
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就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就量刑轻重进行协商,是不能就罪名与罪数进行协商的,这是两项制度最显著的区别。基于这一区别,在对正义和个案的司法公正的坚守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远远超过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后者在定罪协商的过程中,控方可以将指控的罪名由较重的罪名降为其所掌握的证据所支持的较轻罪名的控诉,即在罪名上的减让;或者在被告人犯数罪的情况下,控方仅指控其中之一或其中的几种罪行,即在罪数上的减让。这两种指控交易(charge bargain)大大地增加了为追求交易的成功不惜去牺牲个案的司法公正的可能。此外,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只注重被追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外在承认,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追求被追诉人后悔、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具有改恶从善的意愿的效果,即认罚不仅是一种口头表示,还要将真诚悔罪的态度体现在认罚的具体行为之中。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度更高,更强调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在世界范围内,协商性司法的制度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英美法到大陆法再到中国法的这样一个过程和规律。基于前文的分析,应当正确地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关系,不仅要厘清二者的不同,而且不能简单地以一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等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排除在“协商性司法”的范畴之外。
二、限权(力)与扩权(利)的关系
从人类社会开始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刑事纠纷开始,世界刑事诉讼经历了四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专事纠纷解决的权力;第二次革命是审判权与控诉权从司法权中分离;第三次革命是控诉权与辩护权的对等,辩方权利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同时控方权力不断被限缩,二者在对抗时在权力(利)武装和权利(力)保护上逐渐趋于平等;第四次革命是控辩关系以对抗为主转向以合作为主,在辩诉交易等控辩协商的诉讼形式产生后,控辩关系由对抗转向合作的情形大量出现。控辩协商制度的基本原理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实践和立法规定中得以确认之后,控辩关系将以合作为主,以对抗为辅。世界刑事诉讼的四次革命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理念,其中既有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也有权利扩张及其对权力的制约。
司法改革这些年来,尽管出台了多项制度、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但是仍然会出现通过行政权或司法权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公、检、法三机关在对待辩护律师的态度上趋同,亦是基于三机关的同质、同向性:在权力属性上都属于公权力,具有同质性;在任务目标上,自它们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围绕打击和惩罚犯罪运行的,具有同向性。究其根源,司法权脱胎于行政权,它天然地具有“权力”的特征。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做到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基于权力的无限扩张性,必须对其加以限制。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专门强调要“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
而扩权在这里指的是辩护权的扩张,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内涵不仅包括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还包括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充满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当强大的国家机器采用各种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个体展开侦查和控诉的时候,便需要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司法权要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目的就是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保证被追诉方与指控一方在诉讼地位与权利(力)上平等武装,在诉讼机会、诉讼态度、诉讼条件和诉讼标准上获得平等保护,才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关键就是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而只有当同属于司法权的控诉权与审判权分离,才有了辩护权发展的空间和可能。由此可见,辩护权与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是异质、逆向的,它的存在从来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辩护权自产生那天起就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它不是一项天然的权利,而是基于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目的而生出的一项权利。当然,扩张辩护权并不意味着遏制控诉权的发展。例如,科技的进步带动着侦控手段的不断强大,证据科学的发展推动刑事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是控诉权发展的体现,权力在技术上的发展与权能上的限缩并不冲突。
从制衡理论来看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不断被限缩、辩护权不断扩张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在世界刑事诉讼四次革命的大背景下,检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否符合权力制衡理论的规律。
目 录
第一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控辩协商,还是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有效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法化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
控辩实质性协商视角下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思考 ——以36748篇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陈建华 陈敏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刑事辩护的影响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及同录规定的争议评注与刑诉法教义学解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辩护实务探讨
预防与纠正冤假错案研究——认罪认罚制度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路径思考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的程序应对
刑事辩护视域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转向
认罪认罚制度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实证研究
反思与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律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明标准的探究
第二编
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与实践论企业合规中刑事律师执业活动的三个维度
论企业合规出罪的证明责任分配
合规视域中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
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思考
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路径探讨——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说起
刑事政策激励之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刑辩律师业务转型路径研究
律师参与合规不起诉试点的探索及建议
寻求有效率的合规体系——社会科学对企业合规的建议
侦查阶段开展刑事合规的探析——合规全流程的新篇章
论企业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融合工作开展——以刑事合规为切入点
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研究
第三编
刑事法前沿问题研究律师对待真相的执业伦理分析
论“共生”趋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规范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与质证——以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为例
刑事强制医疗审批的证据问题研究——以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案件为视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证据问题研究——以400例样本案例分析展开
量刑协商中的对抗式协商
我国刑法中的“野生动物”
论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范围界定
共同犯罪量刑相对失衡的纾解进路研究
审查起诉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建构——以认罪分流为逻辑基点
锚定叙事理论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准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为背景
第四编
刑事辩护案例评析二十八年法与情——我代理王某某案的日日夜夜
“社会型”刑事案件辩护策略浅议——以A市“6·24”案件的成功辩护为例
非法经营罪冤案回顾、司法现状与错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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