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权威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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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薇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8649
出版时间2020-07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2元
货号1202092691
上书时间2024-12-2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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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薇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参与人员。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
后记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民法典出台后,侵权责任法也将被取代,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0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表决通过,设立侵权责任编,为便于读者学习理解近期新法律规定,以及便于各机关宣传近期新民法典相关内容,由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以逐条解读的形式写作,对民法典重要内容予以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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