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环境法典(第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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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法典(第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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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菲,刘彤,葛苏聃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9158

出版时间2018-12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1830372

上书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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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莫菲,1987年6月出生于重庆。北京大学法国语言文学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博士,曾于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交流学习。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曾在靠前有名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和北京办公室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优选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生态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法语国家地区法律翻译工作。其从法文译为中文的《比利时联邦宪法》和《安道尔公国宪法》收录于《世界各国宪法》一书(孙谦、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刘彤,1993年10月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西安外国语大学法语学院法语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口译专业硕士。现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葛苏聃,1994年12月出生于江苏宿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翻译硕士笔译专业硕士。现就职于外交部。

目录
目录第一卷共同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信息与公民参与预备章原则与一般规定第一章公众参与制定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计划与项目第一节国家公众听证委员会的使命第二节国家公众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与运行方式第三节国家公众听证委员会的公众听证与事先协商第四节事先协商第一分节事先协商的范围第二分节事先协商的方式第三分节开展事先协商第四分节提议权第五分节最终规定第五节共同规定第二章环境评价第一节工程、施工与整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节对环境造成显要影响的部分规划与文件的评价第三节环境评价的共同程序与协同程序第三章对影响环境的决定的公众参与第一节与影响环境的项目、规划与计划相关的公众调查第一分节公众调查的适用范围与目的第二分节公众调查的程序与开展第二节无须进行公众调查的规划、计划与项目的公众参与第三节特别程序以外的公众参与第四节最终规定第三(乙)章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的地方咨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组织咨询第三节开展咨询投票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环境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第五章其他信息模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核活动的专门规定第一分节知情权第二分节核领域的透明度第三分节地方信息委员会第四分节核安保透明与信息高级委员会第六章项目申报书第七章与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元数据第三节地理数据系列与地理数据服务的互用性第四节网络服务第五节公共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编机构第一章在环境保护领域活动的机构第一节环境与能源监控署第二节法国生物多样性署第二章部分机构的共同规定第三章国家生态转型委员会第四章生物多样性相关机构第四编环境保护协会与地方政府第一章环境保护协会的认可第二章协会与地方政府的法律诉讼第五编财务规定全一章对污染活动征收的一般税第二章补救诉讼第六编预防与补救对环境造成的部分损害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二章制度第一节原则第二节损害的预防与补救措施第一分节预防措施第二分节补救措施第三节行政管制权力第四节预防与补救措施的费用第三章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补偿第四章部分活动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编与检查和处罚相关的共同规定第一章行政检查与行政管制措施第一节行政检查第二节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第二章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第一节被赋予部分司法管制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授权第二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程序第三章刑事处罚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八编行政程序全一章环境许可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对象第二节许可申请第三节对申请的审议第四节项目的实施第五节检查与处罚第六节部分类别项目的特别规定第一分节可能对水资源与水环境造成影响的设施、工程、施工与活动第二分节环保分类设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二卷自然环境第一编水、水环境与海洋环境第一章一般制度与资源管理第二章规划第一节水体整治与管理指导大纲第二节水体整治与管理纲要第三章行政与财政机构第一节国家水务委员会第二(乙)节流域协调省长第三节流域委员会与水务局第一分节一般规定第二分节资金规定第三分节水务局收取的相关费用第一段一般规定第二段污水费第三段现代化污水收集网络建设费第四段扩散型污染费第五段水资源抽取费第六段枯水期储水费第七段河流阻塞费第八段水环境保护费第四分节申报义务、审查与征收方式第四节工程实施机构第一分节流域地方公共机构第二分节普瓦图沼泽地水管理第五节水与生物多样性委员会与海外省水务办公室第六节水坝与水利工程常设技术委员会第四章活动、设施与用途第一节许可或申报制度第二节设备与船舶的通行第三节水供给与净化第五节工程相关义务第五章非公有河流的相关规定第一节沿河地区所有权人的权利第二节水的管制与保护第三节水环境的维护与修复第六章检查与处罚的相关规定第一节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第二节刑事规定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二分节刑事处罚第七章国防第八章对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的特别规定第一节船舶排放污染第一分节一般规定第二分节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惩罚性规定第一段控告与刑罚第二段程序第二节海底及其底土的勘探或开采造成的污染第三节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一分节一般规定第二分节刑事规定第三分节国防第四节焚烧作业造成的污染第五节紧急海上管制措施第六节适用于对海洋或咸水的有害排放的其他规定第七节生态保护区第八节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与沉积物的规定第九章海洋环境政策第一节海洋和海岸综合管理第二节海洋环境的保护与维护第一分节原则与一般规定第二分节海洋环境行动规划第二编空气与大气层第一章空气质量监测与公共宣传第一节空气质量监测第二节公众知情第三节室内空气质量第二章规划第一节国家低碳发展战略与大区气候、空气与能源纲要第一分节碳预算与低碳战略第二分节大区气候、空气与能源纲要,大区建筑能源效率计划与大区生物量纲要第二节大气保护规划第三节城市迁移规划第四节国家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规划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四章国家预防空气污染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技术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辆第五章财政与税收规定第六章检查与处罚第一节查证与认定违法行为第二节处罚第七章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污染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国防第二节自行车路线第四节公共采购的环境绩效第九章温室效应第一节国家气候变暖效应观察站第二节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第三节1997年12月11日《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所定义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第一分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项目活动的实施第二分节《京都议定书》定义的其他单位第三分节其他单位第四分节一般规定第四节温室气体排放量表与领土气候—空气—能源计划第五节搜寻适合二氧化碳地质储存的地下结构第六节二氧化碳的地质储存与第三人入口第一分节开发许可第二分节矿产法律规定下申请人对其状况的证明第三分节最终关闭与责任转移给国家第四分节第三人进入运输网络和储存地点第五分节共同规定第三卷自然空间第二编海岸带第一章海岸带保护与整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整治与城市规划第三节物质的提取第四节进入海滩第五节使岛屿与陆地连接的人工工程第六节驶向被保护空间的海上交通第七节海岸线的整体管理第二章海岸带与湖岸带研究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研究院的财产第一分节组成与让与第二分节管理第三节行政第一分节管理委员会第二分节海岸委员会第三分节管理和人员第四节财务规定第三编公园和保护区第一章国家公园第一节设立与一般规定第二节整治与管理第三节特别规定第一分节国家公园海洋空间的特别规定第二分节海外省的特别规定第三分节圭亚那的亚马逊河公园第四节全面保护区第五节赔偿金第六节国家公园跨部委员会第七节刑事规定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起诉第二分节刑事处罚第八节法国国家公园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第一节分类自然保护区第一分节设立第二分节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状态或外观第三分节取消分类第二节自愿自然保护区第三节共同规定第一分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第二分节保护范围第三分节其他规定第四节刑事规定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起诉第二分节处罚第三章大区自然公园第四章海洋保护区第一节海洋保护区第二节海洋自然公园第五章国家公园与大区自然公园的共同规定第六章群落生境保护区与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第四编遗迹全一章被登记和分类的遗迹第一节清单与分类第二节组织第三节刑事规定第五编景观第六编接触自然第一章远足路线第二章机动车交通第一节对机动车交通的第二节刑事领域的规定第三章其他接触方式第四章户外运动的空间、遗迹和路线第五章事故责任第七编绿色基础设施与蓝色基础设施法律名称对照表专业术语对照表地名对照表

内容摘要
《法国环境法典》由法律部分、法规部分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法律部分又分为七卷,每卷下设编、章、节、分节、段等层级和具体的条文。法律部分条文的前标为L,法规部分条文的前标为R 或D。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七卷总体呈“总—分”结构:靠前卷为总则,第二至七卷为分则。靠前卷“共同规定”,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第二卷“自然环境”,包括与水、海洋和大气环境相关的管理规定。第三卷“自然空间”,规定了对海岸带,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大区自然公园、海洋保护区、群落生境保护区和具有靠前重要性的湿地,遗迹以及景观等自然空间的创建和分级、相关机构的设置、整治和管理、保护和刑事处罚等。第四卷“自然遗产”,包含与动植物等自然遗产有关的三编。第五卷“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内容很为丰富。第六卷“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和马约特岛的规定”,是适用于自治程度较高的法国海外行政区域和海外属地的环境法规定,包括涉及环境保护协会、海洋水域和海路、废水废物、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的特别规定。第七卷“南极环境保护”,规定了为实施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刑事检查和处罚规定等。

主编推荐
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路标涂上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吕忠梅

精彩内容
标示“绿典”之路(代总序)对法律人而言,“法典”似乎是一个不可抵挡的诱惑。在我的阅读范围内,什么是法典,没有答案;但我知道,法典化是学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过程,法学理论是法典的基础,法典是法学理论的规范性表达,没有法学和法学家,就没有法典!正因为有法学和法学家的存在,世界上从来不缺少推动法典化的力量,也未消失过反对的声音。不可否认,法典化运动是近代以来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法典的制定上,法学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二表法是法典,抑或民法大全是法典?真的很难回答。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法典是一种成文的法律作品,主要是对某一法律领域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性的规范作出规定。法典是整体的、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对多部法律的简单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编纂的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和结合,需要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法典化作为一种理想的立法模式和方法,各类法律不断地完善、补充以及体系化,最终都是以制定法典作为目标的。即便如此,环境法人对环境法典依然有太多的疑问。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制定了环境法典,更多国家没有环境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律冠有“法典”之名,但学者们却认为其不是一部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典连续多达数本,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只有可怜的几十条。从内容上看,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典更是千差万别,与具有基本相同体例的各国民法典相比,简直是“冰火两重天”。从法典化的过程看,有的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争论,多次启动环境法典制定,始终不得其果;有的国家几乎还没有开始环境保护,就在国外专家的帮助下,出台了环境法典;还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已经制定完成,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敢颁行……到底什么时候需要环境法典?环境法典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吗?特定的个人或政治家对环境法典有怎样的作用?应如何认识环境法典与环境法学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直叫人爱也法典,恨也法典!在中国,环境法典同样是环境法人的不变“初心”,也始终走在坎坷崎岖的道路上。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之始,就设定了法典化目标。1979年,在时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伯超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这部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应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虽然这部法律因种种原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方式颁布,但以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为骨干的环境立法体系一直延续至今,“体系化”这个法典的核心要素始终存在。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中,法典化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三十多年的中国环境法发展目前,不断有学者推出有价值的环境法典研究成果。2011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时,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典总则加以考虑并为进行环境法典编纂奠定基础的建议再次提出,遗憾的是没有得到采纳。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定位。在学者们看来,这是《环境保护法》地位的提升,但由此带来的立法实践“困扰”日显,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修订工作的展开,如何处理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或者高度重复立法或者法律支离破碎的困境,使立法者开始关注并思考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议案、建议逐渐增多,将编纂环境法典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一辈环境法人赶上了优选的时代!过去四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未来的“瓶颈”成为社会共识,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彰显坚定的政治意志,中国自己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奠定了环境法体系化、整体化的基础。种种现象表明,展开法典化研究和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必要条件已经具备;但是,这些客观现实均不能构成中国必须编纂环境法典的充分理由。中国是否需要环境法典,是否存在环境法典的替代方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应该有环境法典,也必须回答中国需要怎样的环境法典、如何构建适应环境法典需求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如何在现有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如何处理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等传统法典的关系……别有滋味在心头,真让人喜也法典,忧也法典!一个时代的学者有一个时代的使命,回答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今天的中国环境法学者必须直面的时代课题。这需要学者们有时不我待的担当和舍我其谁的勇气,以严肃的学术态度、坚毅的学术精神、科学的学术方法、理性的学术论证,提出能够让立法决策者接受、让社会接受的成果。至于最后的结论,无论是圆梦环境法典还是梦碎环境法典,都具有同等的非凡价值。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忠实记录所走过的道路,并留下一个又一个路标,昭示后来人。在我的心目中,“绿典之路”丛书就是这样一个树立路标的系统工程。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最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为此,“绿典之路”丛书设计了“各国环境法典译丛”“外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中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环境法典相关研究文丛”等若干子系列,从构建环境法典研究“生态系统”的角度,探索环境法典化的“生态平衡”。出现在“绿典之路”上的每一本论著,都应该既有独立的功能与作用,也能为提升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贡献智慧与力量。我知道,任何国家制定法典,都有很多既偶然又必然的因素发挥着作用,结果不可预测。在中国,环境法典的出台,也许很快,也许很慢,甚至慢到我们这一代人都无缘相见。但是,我更明白,学者对法典的追求,从来不是以被命名为法典的某个法律文件为直接目的。在法典化的进程中,创新和创造环境法知识体系、合理解释环境法社会现象、准确把握环境法运行规律、教授和传承环境法思维方式、巩固和提升环境法学术品质,都是学者为环境法典所做的优选准备和优选贡献。因此,“绿典之路”丛书是否可以在当下直接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做出贡献,可遇而不可求。但是,记录环境法学的思维过程,记载环境法学人的心路历程,记忆环境法学科的品格养成,为后人标示中国环境法典化之路,一定可以实现。2014年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这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凝聚了几代环境法人的心血,是环境法理论成果与立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值得环境法人骄傲和自豪!2018年春天,我们托起心中的向往,满怀信心再出发!期待在“绿典之路”上,环境法学者不断成长,环境法成果不断涌现,环境法学科不断完善,环境法品格不断成熟!吕忠梅2018年4月24日于北京太平桥大街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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