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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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16.29 1.2折 135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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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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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5

上书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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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杨立新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3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83391
  • 定价 1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民法总则》总体说明”,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研究及参与立法的情况,对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过程,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通过的重大意义,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总体性说明。下篇为“《民法总则》逐条释义”,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深入解读。同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200余个经典案例附于相关法条之下,结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点评分析,为民法总则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此外,附有《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表》。

 


【作者简介】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龙图教育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目录】

  上篇《民法总则》总体说明

 

  第一节《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标志着民法典总纲的形成

 

  一、三次民法典立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

 

  二、编纂民法典第一步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任务充满期待

 

  第二节《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三、民法总则的任务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

 

  第三节《民法总则》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自然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对法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关于代理的主要内容

 

  八、关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九、关于诉讼时效

 

  十、关于期间计算的主要内容

 

  下篇《民法总则》逐条释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履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免除其身份权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顺序】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和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准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单行权利保护法的准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对当事人拘束力】

 

  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特别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事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时效分期债务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标准】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的除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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