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
图书条目标准图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

17.02 2.2折 78 九品

仅1件

北京东城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刘营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5

版次3

装帧平装

货号A3

上书时间2024-12-02

图书-天下的书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营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8-05
  • 版次 3
  • ISBN 9787519720759
  • 定价 7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72页
  • 字数 324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介绍《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与操作技巧,具有三大突出特点: 

1.实务操作性强。在解读法律条款的基础上,通过【提示】、【问题】、【技巧】的形式,循循善诱地指导读者了解每一条款隐含的实务问题,通过解答这些实务问题,使读者全面掌握每一条款内涵和外延,提高用户应对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2.语言简练、图表清晰、方便阅读。在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基础上,用浅显易懂、简明扼要文字进行梳理、汇总、比较,说明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3.热点疑难问题深入分析。对于一些热点问题、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和思考。如关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法律适用与衔接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当的法律后果、标段划分问题、招标文件的澄清回复与异议衔接问题、投标保证金问题、总承包招标问题、重新招标问题、招标投标活动无效认定及处理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问题等,使该书技术含量更加充实。 

该书在写作方法上充分尊重用户体验(读者体验),使用户在面对层出不穷的实务问题时,能够做到胸有成竹、底气十足。
【作者简介】
刘营律师,招标投标法律服务网(www.zbtbw.com)创办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家培训机构高级培训师。 

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法律咨询、方案策划、实务培训、文件审查、制度设置和范本编制等服务活动,曾作为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招投标事务专职法律顾问,常年为该公司提供招投标全过程法律服务,曾长期为北京市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淮浙煤电有限公司提供招投标全程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火电、风电、核电、煤炭、石油、化工公司提供招投标单项或多项法律服务。 

在招投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巧与实践经验,曾服务的招标项目500多个,累计合同金额近3000亿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提示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关系”。 

【提示2】下位法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归于无效。 

【提示3】同一机关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 

【问题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2】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畴 

(二)工程 

【问题4】“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题5】如果“拆除、修缮”的项目金额很小,必须依法招标吗? 

(三)工程建设相关货物 

【提示4】该款可作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重要设备材料”的认定标准。 

(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 

第三条【必须招标项目】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问题6】方案设计活动,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吗? 

【提示5】《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也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机关 

【提示6】下位法无权改变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性质和项目种类。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国家发改委监管职能 

(二)项目审核部门监管职能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四)财政部门监管职能 

【问题7】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问题8】哪个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监察部门监管职能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能 

【提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易场所与电子招标投标】 

(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技巧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费用由谁支付? 

(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的审核】 

(一)项目审批 

【提示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 

(二)项目核准 

【问题9】“路条”属于项目核准程序吗? 

(三)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及项目范围 

(四)通报程序 

第八条【邀请招标】 

(一)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 

(二)邀请招标的条件 

【问题10】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能够节省哪些费用? 

(三)邀请招标的认定 

【提示9】对于本条第2款的正确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条第2款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问题11】如何确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问题12】母公司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吗? 

(四)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技巧2】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如何投标? 

【问题13】所有投资人都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能力吗?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备履行追加项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选择原项目中标人? 

(六)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问题14】不招标是否需要审批或者认定? 

【提示12】部分部门规章中的不招标条件已经修改。 

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问题15】自行招标需要审批或者核准吗? 

【问题16】如何认定“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监督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 

【提示1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经取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 

(一)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技巧4】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人的规定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回避的行为 

【提示14】本条例未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利害关系的禁止性条款。 

【问题17】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问题18】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19】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20】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委托合同及费用】 

(一)委托合同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公告的发布与文件的编制】 

(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问题21】资格预审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是哪些? 

【问题22】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吗? 

【提示15】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 

【提示16】“招标投标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 

(二)公告内容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三)公告费用 

【问题23】非必须招标项目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能否收费? 

(四)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六条【文件的发售与费用】 

(一)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期限 

【提示17】关于时间单位“日”的合理性分析。 

【提示18】非必须招标项目同样应当遵守文件发售期限的要求。 

(二)文件发售费用 

【提示19】发售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成本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一)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中的审查 

(三)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 

(四)评审成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一)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处理 

【问题24】非必须招标项目中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吗? 

【提示20】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已经修改。 

【技巧5】资格预审阶段如何防止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一)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的主体 

(三)资格后审的依据 

【提示21】资格后审不同于履约能力审查。 

【技巧6】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范围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 

【技巧7】如何辨别“可能影响”和“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四)通知的形式及对象 

【提示2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是指从招标人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五)补救措施 

【技巧8】建议招标人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 

【提示23】澄清、修改内容视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一)异议的提出 

【技巧9】招标人在接受异议时,建议首先确认提出异议的主体身份。 

(二)异议时间 

【技巧10】建议招标人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的截止时间。 

【技巧11】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异议的形式。 

(三)异议的答复 

【提示24】异议答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才可能顺延截止时间。 

【问题2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会恶意顺延截止时间? 

【提示25】本条例对异议答复的内容深度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一)划分标段 

(二)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技巧12】如何认定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一)投标有效期 

【技巧13】投标有效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问题26】投标文件响应的投标有效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否决投标? 

(二)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提示26】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技巧14】建议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多种可以接受的投标保证金形式。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提示27】部分部门规章中投标保证金计价基础的规定已经修改。 

【提示2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 

【技巧15】通过规定较低固定金额保证金,引导投标人报出合理低价。 

(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问题27】保函中的有效期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提示29】部分部门规章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本条例不一致而进行了修改。 

(四)投标保证金的转出 

【技巧16】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用途 

【提示30】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标底与限价】 

(一)标底 

【提示31】标底为评标的参考依据。 

【技巧17】标底的保密措施。 

【问题28】什么时候确定标底较为合适? 

(二)编制标底机构的回避义务 

【问题29】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律被禁止吗? 

(三)最高投标限价 

【问题30】招标人能否参考标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技巧18】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 

【提示32】招标人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合理。 

【提示33】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均存在弊端。 

【技巧19】建议结合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两种方式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四)最低限价 

第二十八条【踏勘现场】 

【提示34】是否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技巧20】建议在踏勘项目现场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一)总承包招标概念 

【提示35】本条款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 

(二)暂估价项目招标 

【问题31】同一个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能否存在多个暂估价项目? 

【问题32】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总承包商能否参加投标? 

【问题33】项目主体、关键部分能否以暂估价方式列入总承包招标中? 

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一)两阶段招标的概念 

(二)第一阶段程序 

【技巧21】建议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技术建议时附带最高限价。 

【技巧22】建议奖励或者补偿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 

【问题34】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处理? 

(三)第二阶段程序 

【提示36】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投标。 

【问题35】已经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能否在第二阶段放弃投标? 

【问题36】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后,第二阶段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技巧23】两阶段招标的,建议允许投标人在第二阶段提交备选方案。 

(四)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提示37】是否采用两阶段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的处理】 

(一)招标终止的告知义务 

【问题37】招标终止公告的发布媒介有无明确规定? 

【技巧2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建议登记购买人信息。 

(二)招标终止后费用的退还 

【技巧25】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问题38】如何确定本条例中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38】施工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限制排斥投标人情形】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技巧26】善于使用“或相当于”。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 

【问题39】母公司招标,所有的投标人均为子公司的,投标有效吗? 

【问题40】母公司招标,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二)限制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 

【问题41】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问题42】不存在控股关系的兄弟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问题43】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非控股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三)后果 

【提示39】货物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对本条例进行了补充。 

【提示40】因利害关系限制投标情形汇总。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