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及理由(中国政法大学版)
¥
38.8
3.9折
¥
99
全新
仅1件
作者李永军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1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9787562070115
上书时间2024-11-2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永军 著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11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70115
-
定价
9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00页
-
字数
0.51千字
- 【内容简介】
-
本书的主要内容会涉及:1.中国民法典的篇章结构:问题尤其集中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篇、债法总则是否独立成篇、侵权法是否独立成篇等。2.中国民法典条文:对各编条文提出立法建议。3.立法理由书:各条文均附详细的立法理由及参考立法例。本书将对以下热点问题进行充分的阐释:1.中国民法典如何充分、有效且妥当地吸收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素材,建立自己的民法典框架及内容,如何将继承与创新有效结合;2.中国民法典如何适当地吸收英美法系的营养,将两大法系的优势进行有效的结合;3.中国民法典如何妥当地吸收一些中国传统文化及民俗习惯中的营养,从而将国家大传统与本土小传统进行有效结合,使中国民法典可能地获得支持,减少阻力;4.中国民法典如何能够体现当下世界与中国的时代特点,如网络技术、基因技术、环保理念等,使中国民法典的“当代性”得到充分而适度的表现;5.中国民法典应当规定完善的人格权制度,以体现对人格高程度的尊重和保护;但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只有自然人才有人格问题,人格的尊重与保护是自然人制度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故人格权内容应当放在自然人部分;6.中国法人制度应当重新梳理,应当彻底打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人分类(典型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通行的法人分类,如社团法人、财力法人等;7.法律行为制度应当大幅度修改重构,应当去掉法律行为概念中的合法性要求,应当完善法律行为的分类,应当重构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规则与理论,对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规则应当大幅度完善;8.应当变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并在时效具体规则中做诸多与现实相因应的改进。9.民法典分则也有大量的规则需要完善和改进,具体将随着研究的深入而逐步展开。
- 【目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序
对草案的说明(代序言
章一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法律渊源】
第四条【权利行使的一般准则】
第五条【权利保护的私力救济方式】
第六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七条【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第八条【时间效力】
第九条【地域效力】
第十条【对~,-td2】
第十一条【举证义务】
第十二条【法律解释】
第二章自然人
节权利能力
第十三条【权利能力的存续】
第十四条【出生与的时间】
第十五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宣告失踪、宣告
第十六条【宣告失踪的要件】
第十七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
第十八条【宣告失踪的公告】
第十九条【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027’
第二十三条【宣告的要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五条【宣告失踪与宣告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时间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宣告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八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宣告撤销的财产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恶意利害关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宣告撤销的身份法律效果】
第三节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利用】
第三十四条【自然人的姓名权】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十五条【住所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
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五章民法上的时间
附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