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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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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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7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9787510931802
上书时间2024-11-16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7
-
版次
1
-
ISBN
9787510931802
-
定价
15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690页
-
字数
657.000千字
- 【内容简介】
-
2020年12月29颁布的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系统清理整合原有四个劳动争议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编写了高法院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解读】等栏目对解释条文进行全面解读,满足读者在实践以及处理劳动争议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后附有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新旧劳动争议解释的修改变化。高法院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是理解与适用这一解释的指导用书。
- 【目录】
-
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
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三条 68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双方起诉时的诉讼主体及案件管辖法院的
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
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
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
格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
裁决后的可诉性规定.
第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而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十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可诉,
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反
悔的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
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超出原来仲裁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时的
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时.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第十七条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体仲裁中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时.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规定。
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服未载明仲裁裁决类型的裁决书向基层
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一裁
终局裁决认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时包含终局
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提起诉
讼,同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的处理规定。
.................................
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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