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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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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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

版次6

装帧平装

货号9787509381700

上书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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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1
  • 版次 6
  • ISBN 9787509381700
  • 定价 2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英文译本等独jia资源分享。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申请】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
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
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
附录二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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