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3版)(根据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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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仅1件
作者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9787519728717
上书时间2024-11-05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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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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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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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8-11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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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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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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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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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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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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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18页
-
字数
99999千字
- 【内容简介】
-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是对2018年11月15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全新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2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将本书中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替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 【作者简介】
-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目录】
-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
诉讼法原则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
法律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
法律后果
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81条逮捕的条件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的程序
第86条拘留的期限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9条批捕权
第90条审查批捕
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财产保全
第1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9条立案的机关
第1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
接受和处理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讯问的主体
第1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20条讯问的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第1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30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4条复验、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6条搜查的对象
第1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8条搜查证
第1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封、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
异议及其处理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
第1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9条公诉权
第1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1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第191条法庭调查
第192条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第196条休庭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的提起
第228条抗诉的提起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方式
第232条抗诉的方式
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审限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审限
第244条二审效力
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申诉的提出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执行的依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65条监外执行
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78条指定辩护
第279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陷审判的条件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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