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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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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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1

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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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3-01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30848
  • 定价 76.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 十 八 条【无效劳动合同】

第 十 九 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 二 十 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 三 十 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第 四 十 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 五 十 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 七 十 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第 八 十 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拒绝违章劳动】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主体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限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

第五十条【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限制事项】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

第六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

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的限制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缺少法定条款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担保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商】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举证责任】

第七条【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八条【三方机制】

第九条【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调解员】

第十二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第十三条【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八条【政府的职责】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二十条【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参加仲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仲裁的受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答辩书】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

第三十二条【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回避】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条【鉴定】

第三十八条【质证和辩论】

★第三十九条【举证】

第四十条【开庭笔录】

★第四十一条【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四十三条【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第四十四条【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意见】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

★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诉请撤销的案件】

第五十条【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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