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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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5 3.3折 15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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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3-6-1

上书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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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心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1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70506
  • 定价 1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74页
  • 字数 102千字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一脉相承,两者共同奠定了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实体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立法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两部法律。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先后颁布了四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在部门规章层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若干部门规章。可见,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因此只有统筹兼顾、整体理解,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均建立在统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基础之上,力求准确反映我国的劳动法律内容,帮助读者活学活用《劳动合同法》。
就本书而言,建议读者先通过对法律条文、实用解读、流程示意这几部分的阅读,充分领会法条本义。在此基础上,读者可通过权利救济部分了解和掌握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与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附录一:劳动争议处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附录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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