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专利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 徐明 编 新华正版
  • 欧洲专利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 徐明 编 新华正版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欧洲专利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 徐明 编 新华正版

29.04 6.1折 48 全新

库存2件

江苏无锡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徐明 编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851356

出版时间2017-0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148页

字数147千字

定价48元

货号xhwx_1201573255

上书时间2024-08-15

翰林文轩旗舰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章 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现状
节 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
第二节 欧洲专利制度的现状
第二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
节 重要法律主体
第二节 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
第三节 专利保护期与保护范围
第四节 财产权利的与许可
第五节 专利代理与专利代理人
第三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
节 专利申请与申请书的要求
第二节 专利申请与优先权
第三节 单一与分案申请
第四节 语言与翻译
第五节 其他统一规定
第四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节 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与实质审查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授权与驳回
第五章 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
节 异议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异议的审查过程
第三节 异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异议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 欧洲专利的与撤销制度
节 与撤销制度概况
第二节 与撤销制度的程序
第七章 欧洲专利的上诉制度
节 上诉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上诉委员会的审查
第三节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审查与复审
第八章 euro pct专利申请制度
节 pct制度简介
第二节 国际阶段欧洲专利局的角
参文献
附录1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结构
附录2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实施细则》结构

内容简介:

欧洲专利制度研究全书共分八章,内容涉及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第4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欧洲专利的与撤销制度,欧洲专利的上诉制度以及europct专利申请制度。本套“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系列教材”专注于专利制度方向,包括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实务欧洲专利制度研究韩国专利法研究以及本专利法研究。

作者简介:

徐明,男,管理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

精彩内容:

欧洲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予一个市民制作各布匹十五年的垄断权;1474年,世界上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在威尼斯共和国诞生;1623年,英国制定垄断法规;此后1791年的法国、1877年的德国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1973年,欧洲十四个在德国慕尼黑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成为欧洲部真正意义上的跨国专利公约。2000年,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了重要的一次修订,新公约被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并于2007年12月13正式生效。作为欧洲专利审查与授权的重要部门,欧洲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本专利局并称世界三大专利局,同时也是大的区域专利局。如今,欧洲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专利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及其实施细则具有鲜明的特,它并不排除成员国自身专利法的适用,而是采取了与之并行的做法,在专利生效问题和语言问题方面进行了统一。从法律条款来看,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异议、修改、撤销、上诉等环节,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法语)依据一部公约解决在不同专利法律效力的问题。与我国专利制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欧洲专利公约的个特在于申请方式的统一。尽管立法属于一个的主权范围,其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一件发明创造以专利权,但是欧洲专利公约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捷的专利申请流程,申请人只需要按照公约统一的实体和程序标准提出申请,如果满足了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能够在指定的缔约成员国获得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效力,取得相同的申请,这大大减轻了申请人原先需要在不同提出专利申请的负担。欧洲专利公约的第二个特在于与审查决定的互认。公约第ⅱ部分对实体专利法进行规定,即专利授权的实体条件。在通过形式审查并缴纳费用后,如果一件发明创造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满足三(新颖、创造、实用)要求,并且具有单一,那么欧洲专利局将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依据该决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不同指定的缔约国获得专利权。欧洲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从欧洲专利申请开始计算。审查决定的互认并不意味着专利权的互认,一件发明创造未指定的成员国,当事人并不享有专利权,自然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公约的第三个特在于修改制度。在我国,一件发明创造被授权后,如果专利人想要修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启动无效程序,自己无效(部分无效)自己的专利权,它与第三方提出的专利无效并无差异。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件发明创造被授权后,如果专利人想要修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启动修改制度,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能够得到允许,从而不至于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异议程序过度缩小。修改制度也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将技术方案升级为技术标准提供了更方便的渠道。欧洲专利公约的第四个特在于上诉制度。在我国,如果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授权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复审或无效程序。在欧洲,如果当事人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上诉委员会复审。在扩大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由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具有效力,不会产生中止执行的情形。实际上,专利制度也许是世界上统一高的制度之一,尤其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框架下,各国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与政策都有相同之处。笔者推定本书读者已经具有的专利基础,至少熟悉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内容,因此,本书并没有对每一项法条的或案例进行过于详细的阐述,旨在使读者能够简明快速地了解欧洲专利制度的基本情况。本书从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现状述及,详细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程度要求、审查制度以及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与撤销制度、上诉制度、europct专利申请制度。为了方便读者定位本书中部分内容引用的法条,本书依据法条的内容,使用例如【a52.2】和【r41.2】的方式进行标注,并在附录中对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和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实施细则的结构进行了中英文对照。鉴于作者水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2017年2月于上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正版特价新书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