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体系理解与推行培训丛书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解与 管理实务 作者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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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理解与推行培训丛书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解与 管理实务 作者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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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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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ISBN9787512305571

出版时间2010-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字数325千字

定价30元

货号xhwx_11608809

上书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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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
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趋势
  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理论
  第二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危险源的产生及分类
  第四节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第五节  事故的基本及对策
第三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理解要点
  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术语
  第三节  标准的体结构
  第四节  标准要素的理解要点
  第五节  gb/t 28001与gb/t 24001、gb/t 19001的联系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基本过程
  第二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准备与策划
  第三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
  第四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试运行
  第五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六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第七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改进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节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常识
  第二节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体系及安全标准分类
  第三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体制
  第四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
  附录一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
  附录二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重要法规分类清单
  附录三  国际劳工组织(ilo)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公约和建议书
  附录四  我国职业健康安家标准分类清单
  附录五  中华共和国劳动法
  附录六  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录七  中华共和国职业病治法
  附录八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案例
  附录九  程序文件案例一
  附录十  程序文件案例二(标准化模式)
  附录十一  支持文件案例一
  附录十二  支持文件案例二(标准化模式)

内容简介:

本书是“管理体系理解与推行培训丛书”之一,主要以宣贯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和实践方法为目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趋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理解要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本书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部门主管和各部门执行人员学,也可供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咨询人员以及其他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感兴趣的管理人员作为参资料。

精彩内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串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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