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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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

3.9 1.1折 35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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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357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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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05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63369
  • 定价 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23页
  • 字数 252千字
【内容简介】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拆迁纠纷诉讼管辖——兼谈法释(2005)9号批复的理解适用
民事诉讼调解专题
对当前浙江省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
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推动大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及其相互衔接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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