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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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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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亚芳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4
版次1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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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12-2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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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亚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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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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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6-04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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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6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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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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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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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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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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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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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13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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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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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诱拐儿童日益成为一个全球现象,也在当今国际社会标榜为文明进步的时代标签上烙上了一道触目的伤疤。为了在全球范围内解决国际诱拐儿童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10月25日通过公约。公约于1983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自公约诞生至今,已经过去35个年头。在家庭法领域,公约已经被证明是处理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为成功的一项国际私法文件,在化解国际社会有关诱拐儿童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和管理公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并无相应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无法统一解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没有超国家法院或国际组织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情况下,有关公约解释多样性的风险就会出现。海牙会议常设局提出,公约的成功运作依赖缔约国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对公约概念解释上的分歧往往会破坏这种信任。由于对公约的关键术语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之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不同缔约国法院在适用公约时难免受到其国内观念的影响,从而引发公约实施中的诸多争议。
从公约的国际司法实践来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监护权的公约保护问题;其二,探视权的公约保护问题;其三,儿童惯常居所地的司法认定问题;其四,儿童返还例外情形的适用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各缔约国司法机关适用公约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有助于公约更为持续和有效地适用,对于帮助在国际范围内更为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非法转移和滞留的伤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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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亚芳,山西阳城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学,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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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诱拐儿童问题
一、国际诱拐儿童的概念
二、国际诱拐儿童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三、国际诱拐儿童的影响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一、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监护权的公约保护
第一节 监护权的概念
一、监护权的定义
二、监护权概念的属性
三、监护权概念的解释
第二节 监护权的界定
一、监护权的内容
二、早期监护权
三、禁止出境权
第三节 监护权的产生
一、法律实践
二、司法或行政裁决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第四节 监护权的行使
一、公约关于监护权行使标准的规定
二、认定监护权行使的司法实践
第三章 探视权的公约保护
第一节 公约对探视权的规定
一、探视权的定义
二、公约对探视权的保护
第二节 探视权诉讼的司法管辖
一、普通探视权的管辖问题
二、特别探视权的管辖问题
第三节 保护探视权的公约实践
一、保护探视权的申请
二、保护探视权的司法实践
三、中央机关的作用
第四章 惯常居所地的司法界定
第一节 惯常居所地的概念
一、公约对惯常居所地的规定
二、惯常居所地的涵义
第二节 惯常居所地的界定标准
一、父母的共同意图标准
二、儿童适应性标准
第三节 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一、搬迁与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二、监护权变动与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第五章 儿童返还例外的界定
第一节 基于监护人原因的返还例外
一、监护人未行使监护权
二、监护人的同意或默认
第二节 基于儿童原因的返还例外
一、返还将使儿童面临重大危险
二、儿童反对被交还
第三节 其他原因导致的返还例外
一、一年期间与儿童转居于新环境
二、返还儿童将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
附录《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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