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97873001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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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107325
出版时间200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5元
货号5252719
上书时间2024-06-2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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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证券法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七章 海商法
内容摘要
(1)申请的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本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不受理一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日)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2)裁定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其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受理一驳回(受理后宣告前)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3.裁定受理申请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应在法定期限作出受理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而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精彩内容
近年,我国的商事立法、修法活动较为活跃,新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保险法》,重新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商法案例分析》是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的,其立足于我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完整、全面地涵盖商法的实际适用,但是由于新法制定后,还有诸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新法中确立的众多制度也还没有在实践中经受足够的检验,有一些问题是我们还没有看到的。
媒体评论
本书是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的,其立足于我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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