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 978751020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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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 978751020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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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仁富 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05170

出版时间2012-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5元

货号1200378869

上书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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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引言(1)
一、研究目的、意义(1)
二、国內外发展趋势(2)
三、主要內容(4)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17)
章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19)
节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19)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19)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22)
第二节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25)
一、竞争法律的立法模式(25)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28)
第三节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30)
一、法律层面上的竞争规范(30)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的竞争规范(32)
三、地方性法规层面上的竞争规范(33)
四、司法解释层面上的竞争规范(33)
第四节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其成因(34)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35)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原因(43)
第二章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50)
节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50)
一、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50)
二、荚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51)
三、美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53)
第二节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54)
一、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54)
二、德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內容(55)
三、德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內容(57)
第三节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58)
一、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58)
二、日本竞争法律的实体內容(59)
三、日本竞争法律的程序內容(59)
第四节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61)
一、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61)
二、英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內容(62)
三、英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內容(64)
第五节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65)
一、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65)
二、韩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內容(66)
三、韩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內容(68)
第六节外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若干启示(69)
一、构成要素的协调性(70)
二、规制对象的协调性(71)
三、法律责任的协调性(72)
四、执法机构的协调性(72)
五、执法模式的协调性(74)
六、发展模式的协调性(75)
第三章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77)
节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77)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77)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78)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79)
第二节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冲突与协调(81)
一、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冲突(82)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协调(85)
第四章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与
协调(88)
节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与
协调(88)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89)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94)
第二节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97)
一、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97)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交叉(98)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冲突(100)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协调(101)
第三节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03)
一、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一般关系(103)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竞合(105)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协调(107)
第五章反垄断法与相关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与
协调(109)
节反垄断法与价格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09)
一、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110)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价格垄断问题(111)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112)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118)
第二节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与协调(122)
一、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一般关系(122)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冲突(123)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125)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29)
节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29)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129)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132)
第二节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37)
一、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的一般关系(137)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交叉与
冲突(139)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协调(141)
第三节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145)
一、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146)
二、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行性(147)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与协调(147)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
协调(152)
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
协调(153)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关系(153)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及其
处理(155)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与协调(158)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
关系(159)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
合及其处理(161)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与协调(163)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164)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竞合及其
处理.(165)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与
协调(168)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168)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竞合及其
处理(170)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协调(171)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一般关系(171)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竞合与处理(173)
第六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与协调(174)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一般关系(174)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协调(175)
第八章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177)
节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应然走向(177)
一、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的变迁(178)
二、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变迁(179)
第二节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意义(183)
一、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內涵(183)
二、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意义(189)
第三节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193)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形式要件(194)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內容要件(197)
三、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199)
第四节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202)
一、以竞争立法为主导(202)
二、以竞争执法与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205)
第五节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206)
一、竞争立法协调(207)
二、竞争执法协调(215)
三、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219)
四、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222)
五、竞争法的国际协调(229)
结论(233)
参考文献(236)
后记(248)

内容摘要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这些竞争法律规范是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相互间可能会出现冲突和矛盾。为适应经济优选化和竞争靠前化所导致的竞争规则的巨大变迁,为确保我国竞争法律更为有效的实施,需要对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共分8章。靠前章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具体阐释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其内容,并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进行梳理,然后阐述了目前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各项竞争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各竞争法律位阶的不协调、各竞争执法机构间的不协调、竞争执法体制的不协调、竞争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不协调以及靠前外竞争规则的不协调等方面;并分析了导致这些不协调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制度原因三方面。第二章是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美、德、日、英、韩五国的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在构成要素、规制对象、法律责任、执法机构、执法模式以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对完善和协调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第三章是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指出作为中国竞争基本法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保护上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积极作用,但在作用机制上和实体内容方面仍存在重要差别,并针对二者在调整范围、主体范围、行为标准、执法机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协调,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第四至六章是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我国竞争立法的分别式体例,决定了《反垄断法》从颁布之日起,就必须面对与现行相关法律中的反垄断规则的协调问题。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业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的论述,为解决反垄断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可行的方法。第七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充分暴露,《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除了现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须协调之外,一些现行的竞争相关法如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等法律均含有规范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但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差距和立法技术上的疏漏,这些法规难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需要进行协调。第八章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这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首先指出了经济优选化下的竞争法律制度在空间效力、价值功能、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法上的新变化。然后指出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是由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调整对象的协调性、执法体制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协调性所决定的;进而通过对竞争法律规范冲突危害性的分析,说明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进行协调的意义。接着从应然角度归纳和论证了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应当具备形式、内容和价值三个要件。很后,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及协调路径进行设计。就目标模式而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确立应该高度重视竞争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一致,以竞争法的立法为知名品牌,以竞争法的执法与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就协调路径而言,从竞争立法、竞争执法、竞争司法以及靠前协调等多个层面进行设计,同时针对竞争法律规范出台前后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即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相结合),从而构建一个多方面、立体化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详言之,具体协调路径主要有:竞争立法协调主要表现为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两方面。其中,事前协调措施主要包括明确竞争立法权限、完善竞争立法程序、提高竞争立法文件质量、注重竞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和谐等方面;事后协调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竞争立法、从立法上确立竞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赋予有权机关必要的裁决权以及加强与WTO竞争规则的立法协调等方面。竞争执法协调主要表现为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执法程序的协调等方面。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及对竞争法律的解释等方面。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律适用原则的设置、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协调以及竞争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等方面。竞争法的靠前协调主要包括实体规则的协调和竞争执法程序的协调。
总之,经过科学、合理的协调而形成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理应是一个体系内各要素即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内容到形式,再到功能作用上的高度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能充分发挥其很好效能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由王仁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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