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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桥 ... 等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0105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4426401
上书时间2024-12-19
主编简介:王海桥,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刑法学硕士生导师。
导 论
NTRODUCTION
少年强则国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这一讲话精神为新时代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要求未成年刑事司法工作应主动更新理念机制和不断创新方法举措,未成年法治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法治的未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20世纪8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开始兴起。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该法院近四十年来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完善,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基本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刑事司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努力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
校园霸凌、未成年团伙犯罪、低龄暴力犯罪、性侵儿童等恶性事件无不牵动社会舆论,形成关注焦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消极后果更易影响一生,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呈现出来的严重越轨行为也常常令人瞠目结舌。数个世纪以来,众多学者试图从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法学等角度对人性之“恶”进行解释,结论莫衷一是,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在未成年人的视角里,他们看到和理解的世界与成年人并不相同,他们对待社会的态度也异于成年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采用一套单独机制和具体措施处理涉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健全,容易为各类社会风险侵害,其健康发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本身缺乏理性决策能力,其可能因思维误区或自我放任而对他人造成严重侵害,此时要求法律必须进行适度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通过法治教育消除阻碍其健康发展的各种因素。
1987年第一部未成年人地方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施行,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颁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初步建立了我国未成年法律规范体系。进入新时代,社会的快速转型和高度信息化给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结合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变化,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2020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制定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种重点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机制完善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如何结合实践探索的样本进行总结反思,继而对重要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了特殊意义。
斯坦福大学生物学与神经科学教授罗伯特·萨波尔斯基在其所著的《行为:关于人类最好与最坏的一面的生物学》一书中研讨了一个与人性有关的议题,即相互屠杀和充满善意的人共同组成了人类,反差如此之大,或许正是生态环境的差异造就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难以实证确认,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行为不良乃至违法犯罪的,还是单纯无辜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生态环境的产物。如果这种论断成立的话,刑事司法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保护、惩罚和教育,而是还要确立一个健全的未成年人法治体系,不仅要改变那些伤害与被伤害的未成年人,更要去改变未成年人所在的社会局部,为他们提供一个法治阳光照耀的社会生态环境。
本书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样本考察;第二章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探索的理论分析;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机制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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