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第989条—第10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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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峰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
ISBN9787301354612
出版时间2024-10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32207069
上书时间2024-11-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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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版专著六部,译著一部;在《中国法学》RechtalsKultur等中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近二十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多项。
目录
序言
中国民法典评注:理论基础与愿景使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导论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不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人格权侵害责任认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千零一条【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附录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规范性文件名称缩略语表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编写指南
内容摘要
本书是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的评注,内容覆盖《民法典》第989条至第1001条。本书在明确人格权一般规定之于人格权编整体的普遍性、约束性意义上,对每个条文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评注。除导论和附录外,本书共十三部分,主要围绕条文的规范意旨、历史沿革、规范内容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归纳整理已有学理观点及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第989条至第1001条的13个条文分别展开评注,希冀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的综合运用下凝练共识、形成通说,助益于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本书旨在成为法官及律师办案的实用手册,法学理论研究的工具书,民法研习者的教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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