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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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40 3.1折 128 九品

仅1件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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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圣平;谢鸿飞;程啸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4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京A,21

上书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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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高圣平;谢鸿飞;程啸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4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17634
  • 定价 12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620页
  • 字数 400千字
【内容简介】
担保制度是整个民商事法律领域中*活跃也*复杂的制度。我国《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对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传统的担保方式作了细致科学的规定,同时也对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方式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担保法律纠纷,*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动产与权利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书以该司法解释的条文为蓝本,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商法原理和司法实务,逐条、深入地解析了该司法解释的条文,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本书是实务界广大担保纠纷处理者和学术界广大担保制度研究人士的必备工具用书和资料用书。
  【条文主旨】一句话说明法条核心要义
  【理解与适用】逐条阐释法条涵义,精准剖析适用要点
  【疑点与难点】聚焦前沿性、复杂性难疑问题,深入探讨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
高圣平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代表性著作:《担保法论》《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1-5卷)》《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

谢鸿飞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性著作:《合同法学的新发展》《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承揽合同》《民法总论》(合著)等。

程 啸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代表性著作:《担保物权研究》《保证合同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典释评:人格权编》(合著)《民法学》(合著)等。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债的担保的两个层次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

三、形式担保观和实质担保观的差异

 

◆ 疑点与难点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适用担保合同的哪些规范?

 

第二条【独立担保和独立保函】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独立担保的界定

二、独立担保的效力

三、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 疑点与难点

一、主合同被撤销、确定不生效时担保的效力

二、最高额担保是否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保函中“金融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担保责任范围的从属性】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宗旨

二、约定的担保责任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时担保责任的确定

三、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范围的从属性

◆ 疑点与难点

一、律师费用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认定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无效?

三、保证合同中约定单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的合法性及其主要情形

三、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归属

四、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行使

◆ 疑点与难点

担保物权的代持是否违反担保的从属性?

 

第五条【特别法人担保资格】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规定的规范意旨

二、机关法人的担保资格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担保资格

◆ 疑点与难点

一、公私合营模式下机关法人的担保

二、机关法人违法担保时的过错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等提供担保的效力】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提供

担保的效力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营利法人提供

担保的效力

 

◆ 疑点与难点

一、共益类非营利性法人的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营利法人是否具有

完全的担保能力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适用的时间效力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

机构等违法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宗旨

二、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相对人“善意”的判断

四、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疑点与难点

一、公司担保能否为越权代理行为?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能否类推无权代理规则?

三、章程未规定决议机构时由谁作出决议?

 

第八条【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公司提供担保时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

 

◆ 疑点与难点

一、《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适用的时间效力

二、“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限缩

三、公司提供担保时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及特殊性

三、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司担保事项决议订立

的担保合同

四、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司担保事项决议订

立的担保合同

五、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

六、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

◆ 疑点与难点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担保决议的适法性

二、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关联

担保的法律适用

三、上市公司“无决议有公告”和“有决议无公告”的担保

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二、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

◆ 疑点与难点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的扩张适用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

 

第十一条【公司分支机构未获授权提供担保的效力】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二、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 疑点与难点

一、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概括授权的认定

二、公司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债务加入的准用】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加入与保证

三、债务加入与公司担保

◆ 疑点与难点

一、债务加入的识别

二、本条“可以参照”的理解

三、其他情形参照本款的适用

 

第十三条【共同担保】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法律规则与理论争议

三、各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具体判断和追偿范围

四、共同担保内部分担份额的计算

 

◆ 疑点与难点

一、共同担保的界定: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

二、本条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担保人受让债权】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担保人受让债权应定性为承担担保责任

三、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时可向其他

担保人主张分担份额

 

◆ 疑点与难点

禁止无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

 

第十五条【最高债权额范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法定最高债权额与约定最高债权额

三、未登记的最高担保额的确定

四、登记的最高债权额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适用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借新还旧】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借新还旧”的界定与性质

三、“借新还旧”时旧贷的担保责任

四、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的担保的效力延伸

 

◆ 疑点与难点

一、新贷担保物权优先的限制

二、旧贷担保人的同意的认定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无效时的两个共同问题

 

◆ 疑点与难点

一、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三、物上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

 

第十八条【担保人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担保人的法定代位权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和其他规定的体系关联

 

第十九条【反担保人的责任】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反担保的界定与性质

三、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

四、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五、反担保无效时的效力

六、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反担保合同的影响

◆ 疑点与难点

一、反担保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二、担保人如何请求反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保证人权利规则的参照适用】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规定的法理基础

二、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三、可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物保时的《民法典》保证规则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的类推适用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时的管辖权

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的管辖法院

三、债权人依法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在仲裁中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是否为“司法造法”?

 

第二十三条【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起诉担保人

三、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双重受偿的限制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担保人的追偿权

 

◆ 疑点与难点

一、担保人为多数人时的规则适用

二、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通告抗辩权】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规定的规范意旨

二、担保人通告抗辩权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

三、担保人行使通告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 疑点与难点

 

本条规定在共同担保情形的适用

 

第二章关于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保证方式的识别】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二、保证方式的具体认定

 

◆ 疑点与难点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于“主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方式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的当事人】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程序处理

 

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程序处理

 

三、对一般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

 

◆ 疑点与难点

 

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保证期间的涵义

 

二、保证期间的类型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 疑点与难点

 

一、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或申请仲裁却未针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情形的处理

 

二、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以赋予担保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疑点与难点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九条【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共同保证的涵义与类型

 

 

二、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三、因债权人未向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免除共同保证人的部分保证责任

 

◆ 疑点与难点

 

共同保证的类型问题

 

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最高额保证的涵义与特征

 

二、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确定

 

◆ 疑点与难点

 

最高额保证的类型问题

 

第三十一条【撤诉或撤回仲裁是否影响保证期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的争论

 

◆ 疑点与难点

 

主合同被撤销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与保证期间有关事实的审查】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

 

二、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疑点与难点

 

如何认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已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债务是否可以作为被担保债权

 

二、本条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 疑点与难点

 

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债务提供保证时保证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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