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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郎·富勒 艾伦·德肖维茨 等著 高凌云 王文心 编译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26155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49元
货号29459302
上书时间2024-12-26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作者简介
[美]郎·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
[美]亚历克斯·柯辛斯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凯斯·桑斯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罗宾·韦斯特: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美]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著名律师。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保罗·巴特勒: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
王文心:建筑师,灯光设计师,法律翻译。
导言:一个经久不衰的洞穴
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判词
我们的法律规定世人皆知:“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我们宣称,我们维护和阐述的法律迫使我们得出一个连我们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结论……那么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承认本联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装披着正义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词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某个法条,那么,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诸多目的之间存在争议时,我们该怎么办?
基恩大法官的判词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条文去适用,同时又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篡改它……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就不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判决。
汉迪大法官的判词
政府是一个人造机构,并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而非被纸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论统治……一旦人民与那些指导他们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管理者之间滋生了嫌隙,我们的社会就会遭到破坏。
后判决
附言
第二部分:再审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词
作为法官,我们服务于正义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义去适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法条本身语义明确,至少当结果不荒谬时,我们应尽努力遵守它……激励立法者对属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多种情形做出恰当的判断,而非法院。
韦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法律的重点是平等地保护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当侵害……所有的个体都有权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护,即使基于道德衡量,这种暴力行为能够挽救的生命多于牺牲的生命时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词
当一个悲剧性的选择反复出现,以至于可以预见到未来还会重复发生,而理性人长久以来都对是否应允许某种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立法机关就有义务通过颁布制定法禁止这种选择。
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的判词
事先保证互惠互利,足以使个别队员事后的致命后果变为正当。社会应当承认这样的契约,以及这种通过紧急避险促进社会福祉的方式。
蠢女佣大法官的判词
可悲的是,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话伤害深的人。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作者简介
[美]郎·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
[美]亚历克斯·柯辛斯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凯斯·桑斯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罗宾·韦斯特: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美]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著名律师。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保罗·巴特勒: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
王文心:建筑师,灯光设计师,法律翻译。
编写本案的目的,是把一些有关法律与政府的不同哲学呈现给大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些哲学就向人类抛出了有关选择的现实问题,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而言仍然如此。如果说本案中包含了任何预言的成分,那也不过是因为,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属于人类永恒的难题。
——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洞穴奇案”构造者
朗·富勒提出的问题给那些担忧法律和法制的人带来的挑战,就像宇宙的起源与终极命运给天文学家带来的挑战一样严峻。
——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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