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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生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22874
出版时间2021-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8元
货号29200493
上书时间2024-12-26
本书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系列电视节目的图书版,在播讲稿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书从法文化的角度解读民法典的”三性”,即时代性、国际性和民族性,带领人们去追寻民法典编纂的艰难足迹,探讨民法典的热点、亮点所在。通过深度发掘法律背后的文化内涵,系统阐述了法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借助丰富、生动的案例,把严肃的法条通过富有趣味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出来,将民法典的价值诉求、制度功能、时代特色进行有温度、有高度、有力度的立体再现。
本书选题角度独特、主题凝练、价值定位准确、文本表达通俗晓畅,学理性与趣味性巧妙结合。既具有历史的纵深度,也具有时代需求的高关注度和民生需求的高契合度,帮助人们充分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权益,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
本书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系列电视节目的图书版,在播讲稿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书从法文化的角度解读民法典的”三性”,即时代性、国际性和民族性,带领人们去追寻民法典编纂的艰难足迹,探讨民法典的热点、亮点所在。通过深度发掘法律背后的文化内涵,系统阐述了法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借助丰富、生动的案例,把严肃的法条通过富有趣味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出来,将民法典的价值诉求、制度功能、时代特色进行有温度、有高度、有力度的立体再现。
本书选题角度独特、主题凝练、价值定位准确、文本表达通俗晓畅,学理性与趣味性巧妙结合。既具有历史的纵深度,也具有时代需求的高关注度和民生需求的高契合度,帮助人们充分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权益,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
刘云生
男,1966年11月生,国家二级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现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栏目主讲人;《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主编;广州大学中国不动产研究院院长。*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9);重庆市突出贡献专家(2012);重庆市中青年骨干(2006)。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2014年开始担任《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人,目前已播出《大明权宦刘瑾》 14集(2014);《大明魔咒魏忠贤》30集(2017);“民法总则法文化解读”6集(2017)。大型专题节目《中国家法》50集分别作为2017年、2018年春节特别节目、“两会”特别节目、“十九大”特别节目播出,获得了一致好评,荣获频道“引导力奖”。
集 遵循善良风俗 / 001
第二集 保护胎儿权利 / 009
第三集 尊重民间习惯 / 017
第四集 彰显家国情怀 / 025
第五集 护航见义勇为 / 034
第六集 开启绿色征途 / 042
第七集 人脸上有哪些法律权利 / 050
第八集 AI 换脸会换出什么风险 / 059
第九集 智能机器人有法律地位吗 / 067
第十集 基因编辑有什么风险 / 075
第十一集 人死如灯灭,还有法律权利吗 / 083
第十二集 我的姓名谁做主 / 091
第十三集 配偶权是什么权 / 098
第十四集 性别可以选择吗 / 106
第十五集 有没有拒绝当爹的权利 / 114
第十六集 恋爱合同有效吗 / 122
第十七集 婚约有约束力吗 / 130
第十八集 贞操权受保护吗 / 138
第十九集 什么是生育权 / 146
第二十集 父母有没有管教权 / 154
第二十一集 《民法典》如何对待自卫权 / 162
第二十二集 揭“丑”有底线吗 / 171
第二十三集 家丑真的不可外扬吗 / 178
第二十四集 “同命同价”有问题吗 / 187
第二十五集 无人机有没有法律“航道”/ 195
第二十六集 性骚扰怎么承担责任 / 203
第二十七集 赔礼道歉有什么用 / 211
本书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系列电视节目的图书版,在播讲稿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书从法文化的角度解读民法典的”三性”,即时代性、国际性和民族性,带领人们去追寻民法典编纂的艰难足迹,探讨民法典的热点、亮点所在。通过深度发掘法律背后的文化内涵,系统阐述了法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借助丰富、生动的案例,把严肃的法条通过富有趣味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出来,将民法典的价值诉求、制度功能、时代特色进行有温度、有高度、有力度的立体再现。
本书选题角度独特、主题凝练、价值定位准确、文本表达通俗晓畅,学理性与趣味性巧妙结合。既具有历史的纵深度,也具有时代需求的高关注度和民生需求的高契合度,帮助人们充分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权益,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
刘云生
男,1966年11月生,国家二级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现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栏目主讲人;《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主编;广州大学中国不动产研究院院长。*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9);重庆市突出贡献专家(2012);重庆市中青年骨干(2006)。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2014年开始担任《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人,目前已播出《大明权宦刘瑾》 14集(2014);《大明魔咒魏忠贤》30集(2017);“民法总则法文化解读”6集(2017)。大型专题节目《中国家法》50集分别作为2017年、2018年春节特别节目、“两会”特别节目、“十九大”特别节目播出,获得了一致好评,荣获频道“引导力奖”。
《民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里所谓“视为”,就是法律上叫的“拟制”,就是一种假设-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胎儿生下来是活蹦乱跳的小生命,知道又哭又叫找奶吃,那他在母体里的时候,就算是“人”了。还没生下来就能继承他爹一个亿的遗产,还可以享有他姥爷送他的玛莎拉蒂所有权!这种拟制次让胎儿获得了法律上可能的法律地位,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代表了民法典可贵的生命立场。
在《民法通则》时期,民法没有界定胎儿的法律地位,只是技术性地确立了胎儿向婴儿转换的标准:“出生”。所谓“出”,是指脱离母体;所谓“生”,是具有独立的生命体征。但这个标准在价值上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价值上,胎儿只要还没脱离母体,那就不是民法上的“人”,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逻辑上,既然不是“人”,也就不享有法律人格,不受法律的强力保护。
《总则》的进步意义有多大?我们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了。
2010 年 9 月,江西丰城市一位即将临盆的孕妇遭遇车祸,自己没受什么伤,但腹中胎儿却因此死亡。后来,当事人向丰城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坏赔偿费。特别是对胎儿死亡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了对孕妇本人的各项赔偿请求。对于胎儿权利的请求,法院怎么判决的呢?不予赔偿。理由是:因为胎儿还不是“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然还未“生”,就不存在所谓“死”!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脱离母体,不能算“人”,也不享有民事主体的一切权利。
胎儿到底算不算人?这是一个永恒难解的问题,涉及到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明程度和道德高度。如何解答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构建,还涉及到对胎儿本身的侵权损害赔偿。
按照今天的标准,胎儿和婴儿的转换条件就两个:是否脱离母体;是否具有独立的生命体征。我们穿越一下,看看古人如何解决这种难题。
在早期文明中,谈不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道德、法律双向关注的是对婴儿权利的保护。
婴儿权利的保护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纵观人类进化史,世界各地都存在过“杀首子”的习俗。中国早期的少数民族、迦太基人、腓尼基人都有过这种“人祭”的历史,将头胎子女杀掉敬奉神灵。熟悉的例子就是齐桓公时期“三邪”之一的易牙,杀掉自己的个儿子,蒸熟了献给齐桓公,赢得了齐桓公的信任。实际上,按照史料,在易牙之前,被奉为仁君典范的尧也杀过自己的大儿子,所以被人斥为“不慈”。
为什么要杀掉个孩子?敬奉神灵只是表面的解释。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保障丈夫血统的纯粹性:在杂婚制时代,男女关系开放度很高,男性娶妻回家,所生的个孩子极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为了确保血缘正统,杀掉头胎就成了自然的选择。但通过杀害生命来确
保血缘正统,无论理由有多正当,也显得残酷寡恩,所以,才拉大旗作虎皮,抬出神灵来遮遮掩掩。
为了终结这种野蛮习俗,孔子提出了男女大防理论。这理论到今天遭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嗤笑,觉得荒唐可笑。但回归历史,孔子是一个爱心满满的人,他通过男女自然禀赋进行角色定位、科学分工、分类管理,通过物理区隔、内外有别来净化男女关系。
这种区隔的标志就是垂帘相对,但闻其声,不见其人。那时候没QQ聊天,没微信传艳照,更没有表情包。垂帘而对,确实遮蔽了男女的自由交流,但从文明的演化历程来看,这道帷帘也筑起了生命的屏障,保全了无数婴儿的性命。
后来,汉族文化又用另外一种仪式解决了这一难题:分居拜庙。所谓分居拜庙,就是新郎迎娶新娘后不是夫妻双双把家还,不是三拜之后进洞房。新郎得把新娘送到一个特定的地方静养,自己孤零零回家,陪一帮光棍朋友喝酒侃大山。三个月后,当新娘没有异响异动,
再由新郎接出来,先到祖庙,相当于后来的祠堂,拜见列祖列宗,再回家拜见公公婆婆。从这一天开始,新娘才算是名花有主,成为夫家的一员。
说白了,这三个月就是考察期。如果新娘有婚前怀孕迹象,必然躲不过夫家的监督。如果发现新娘已经有孕在身,夫家就有权解除婚约,新娘就只能从哪来回哪去。所以,这又催生了另外一种习俗:新娘家特怕女儿被遣送回家,女儿出嫁出门后,当妈的就端着一盆清水,
狠劲泼出去,向夫家宣告自己女儿的清白。这就叫“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说起来,分居拜庙让新婚夫妻失去了洞房花烛的快乐,也不怎么人道,但和杀首子相比,这已经算是进化到了很高的文明形态。
到了中古时期,文明进化到了第三个阶段,不仅对婴儿进行保护,对胎儿权利也倾注了更多的人道呵护。无论是传统法律,还是人伦法则,抑或是街头巷尾大爹大妈的道德话语场,都不同程度地将胎儿视为“人”并给予严格保护。
唐代虢州刺史袁郊写过一本传奇,名叫《甘泽谣》①,里面讲到一起医疗事故:一个孕妇腹腔长了寄生虫,古人叫“蛊症”。医生犯了经验主义错误,用芫花酒杀虫,导致孕妇和腹中两个胎儿全部死亡。这医生遭了报应,下世投胎变成了女性,成为卑贱的女仆,这就是著名女侠红线女。
这种因果报应虽然是民间的想象、附会,但确实代表了古代民间的道德立场:作为医生,红线女的前身用药不慎,一举杀死了三个“人”,后受惩罚变成女身和奴仆。这则传奇说明,在当时的民间,胎儿就是一个“人”,不得伤害、残害!
依《唐律疏议》,孕妇求医,医生故意不依方配药,导致胎儿死亡,那是故意杀人,后果很严重:死刑;如果不小心,也是过失杀人,两年半徒刑。即便孕妇、胎儿都好好地没事,医生也要杖六十。①
实际上,民间也有“百日魂上体”的说法,只要怀孕到了第三个月,胎儿已经有了知觉——这和现代医学完全合拍。胎儿到了第三个月,各种器官已经基本成形,这时如果堕胎,那就等于杀人。死去的儿还会变成“恶婴”,自己复仇——这当然是玄幻、笑话,是民间传说的穿凿附会,但目的也是让人多积阴德,珍爱生命。
古代刑罚中有一个法则:孕妇犯罪,不得拷讯,必须等到“产后百日”——生下孩子满一百天才能拷讯。这一法则从南北朝时期一直沿袭到清代。如果无视法律拷讯孕妇,官员得挨板子;如果导致孕妇流产,不是丢官,就是入狱。比如《唐律疏议》就规定:如果执法者 违法拷讯,导致孕妇受伤,就比照斗殴杀伤论罪;如果导致胎儿死亡, 比照过失杀人论处,判处徒刑两年——这里所谓过失杀人之“人”,显然是指胎儿。
为什么会如此规定?清代著名律学家沈之奇的解释很有人情味:产前不行刑,是为了保护胎儿;产后百日行刑,是因为母亲哺育三个月后,婴儿才能够延续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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