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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制度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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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亨利·萨姆纳·梅因 著 冯克利 吴其亮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8970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29417856

上书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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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本书收录的讲稿,旨在更具体地贯彻作者在上一部作品《古代法》中的研究思路。当时为我提供大量实例的那个法律体系的命运,大大不同于我现在努力从中获得有关法律和社会史的新材料的另一个法律体系的命运。人们在谈到罗马时一向深怀敬意,它也确实是依然统治着西方世界文明生活的绝大部分规则的滥觞。而古爱尔兰法,亦即所谓的“布雷亨法律”(Brehon Law),即使注意到它的少数作家,大体而言对它也极力诟病;而且,在逐渐丧失了它在土生土长的国度中曾经拥有的影响力之后,它终受到粗暴的压制。但是,使“布雷亨法律”丧失了现代历史的原因,在今天也因阻止它的发展而使它获得了它自身的特殊意义;笔者希望,这种意义足以使我有理由得出结论,这便是现在发表的这些讲稿——后三讲除外——的主题。
  作者从不同的先生所发表的作品或私人交谈中受益良多,谢意已表于书中。但作者要特别致谢利默里克主教(Bishop of Limerick)和泰多斯•欧马赫尼(Thaddeus O'Mahony)教授,他们为我参阅布雷亨手稿的未刊译稿提供了便利,而且给了我许多宝贵的建议。
  所有讲稿(包括删节部分)都曾在牛津大学讲授。



导语摘要

本书是作者在牛津大学的一部讲稿,更具体地贯彻了《古代法》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析古爱尔兰法,即所谓的“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了法律有其自身复杂的演化过程。作者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的思想,后两讲则可见到梅因将法学史研究与分析重大的现实立法问题相结合的精湛功力。



作者简介

亨利·萨姆纳·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英国现代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奠基人。其一生经历丰富,兼涉法律实务、法学研究与时评,著述颇丰。其法学著作多以讲义形式面世,传世名著《古代法》便是由他在伦敦四大律师会馆的讲稿修订而成,甫一问世即成经典,在西方法学界的影响经久不衰。



目录

版前言


第四版前言


讲 早期制度史的新材料


第二讲 古爱尔兰法律


第三讲 作为社会基础的血亲关系


第四讲 部落与土地


第五讲 首领及其地位


第六讲 部落首领与土地


第七讲 古代的家族分配


第八讲 原始观念的发展及传播


第九讲 法律救济的原始形式(一)


第十讲 法律救济的原始形式(二)


第十一讲 已婚妇女约定财产的早期史


第十二讲 主权


第十三讲 主权与帝国


索引


术语对照表



内容摘要

本书是作者在牛津大学的一部讲稿,更具体地贯彻了《古代法》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析古爱尔兰法,即所谓的“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了法律有其自身复杂的演化过程。作者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的思想,后两讲则可见到梅因将法学史研究与分析重大的现实立法问题相结合的精湛功力。



主编推荐

亨利·萨姆纳·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英国现代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奠基人。其一生经历丰富,兼涉法律实务、法学研究与时评,著述颇丰。其法学著作多以讲义形式面世,传世名著《古代法》便是由他在伦敦四大律师会馆的讲稿修订而成,甫一问世即成经典,在西方法学界的影响经久不衰。



精彩内容

《早期制度史讲义》:
  对人类社会原始时期历史的研究指向一个结论:早将人们凝聚在共同体中的纽带是血缘或血亲。近几年来,人们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在原始血缘关系的意义及其如何产生等问题上聚讼纷纭;但是大家普遍同意我说过的事实。血亲过去是处在现在凝聚人类社会的多种影响因素的位置上,但我们或许有必要持谨慎态度,不可对它持太过宽泛的认识。它被视为有效的联合纽带,但无论如何也不是情感性的联合纽带。由于缺少更好的措辞,我只能把它称为存在于全人类之中的一种道德亲情,这种观念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稳步得到了普及,现在我们有了一个反映这种观念的极抽象的术语——仁爱。在造就这种更宽泛、更含糊的血亲观上,强大的力量无疑是宗教,其实是一种伟大的东方宗教扩展了它,直至出于某些目的吸纳了全部情感天性。我们在品味原始的血亲观念之前,必须完全摒除现代人对它的扩展。除了被视为事实上的实际血亲关系,我们未开化的先祖从不承认任何同胞关系。如果一个人不是另一个人的血亲,他们之间便没有任何关系。他是敌人,或宰杀之,或劫掠之,或仇恨之,犹如部落捕杀野兽一样,这是狡诈、残酷的野兽世界。与异族部落的人相比,紧随着营帐的猎犬与其有更多的共性.这种说法绝非夸大其词。
  法理学的研究者所关注的人类部落,完全属于现在普遍按语言分类的种族,例如雅利安族和闪族。除此之外,他还考虑的顶多是后来被称为乌拉尔人、土耳其人、匈牙利人和芬兰人的那些边远人群。所有这些种族在部落时期的特征是,部落成员认为部落本身及其分支都是同一男性祖先的后裔。这些共同体认为,他们所熟知的家族群体,是由同一个男人及其妻子或妻子们的后裔所组成;大概他们已经习惯了那个由一个亡故不久的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更大群体,它在印度仍作为一个紧密的血亲联合体存在着,尽管我们只能通过它在我们的“继承权位序表”(Tables of Inheritance)中留下的痕迹对它有所了解。他们相信,他们亲眼所见的构成血缘群体的方式,与这个共同体本身得以形成的过程是一致的。因此理论上的假设是,所有部落成员都是某位共同祖先的子孙;子孙形成分支,分支又生出更多分支,直到所有群体中规模小者,即现存的家庭。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只要这种观点仅限于指雅利安人、闪族人、乌拉尔人等种族,其正确性便可以得到基本的认同。至多可以断言,在这些种族有记录可查的部分习俗中,隐约透露着另一些更早状态的迹象。然而,人类种族中有相当部分不能列入雅利安人、闪族人或乌拉尔人,对他们而言,则可以作出另一些非常不同的论断。首先可以说,有证据表明,在他们中间广为流行的血缘观念,并不符合有着共同的单一祖先的假设。其次,人们已经指出,一些孤立的、十分野蛮的小群体,他们长期隐居于人迹难至的印度河流域,或南部大洋的珊瑚岛上,仍然遵循着某些习俗,若称它们为不道德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以我们这里所持观点来看,它们要比道德更古老。终的提示是,如果在世界历史的更早阶段这些习惯比现在的分布范围更广,那么我已说过的那些反常的、非雅利安人、非闪族人或非乌拉尔人的血亲观念,就应有它们自己的解释。如果这里指出的结论反映着真实的情况,如果这些习俗确实一度普遍存在,那么人类曾遵循低等动物的方式这种说法,便是对人类的一种不当恭维,因为所有低等动物事实上并不遵守那种被归于它们的习俗。但是,不管这些探究有何意义,只有它们能够明确证明高等种族的血亲关系是从现在所知属于低等种族的血亲关系中成长起来时,才会使我们感兴趣,而且即使如此,它与我们的关系也十分遥远。毫无疑问,近来有些著作家坚信一种形式的血缘关系源于另外一种形式的血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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