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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全新修订,法律常识大合集,普法推荐用书,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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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晓涵

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ISBN9787513939461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29477802

上书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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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他各种法律的命名方式,这是我国次以“法典”来命名法律。纵观世界法律史,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数量多;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我国《民法典》完全体现出了这三个特征。

现在,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一生都在和《民法典》打交道。《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各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总则编规定了在民事法律中具有共性的一般问题,比如人的出生死亡以及行为能力等,对整个法典具有概括和指导意义。接下来的各编分别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婚姻以及财产继承等。不论是我们生活中的大事还是小事,都由《民法典》来进行规范与指引。

《民法典》共七编,八十四章,一千二百六十条,并且与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在陆续颁布,如何学习这部法律成为我们步入民法典时代后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学习、研究的时候,常常在想:如何让自己从法律的学习者转变成法律的传播者与普及者?于是,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选取了贴近生活的案例,用尽量生活化的语言分析案例,向大家讲述《民法典》中贯穿的区分原则、意思自治等内容,尽努力让大家读得懂、看得明白,以达到普法的目的。

本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经典案例、案例解析和相关法条。在案例的选择上主要参考了法院判例与相关指导案例,案例解析坚持以点带面的原则,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感受到法律制度构建的平衡之美。



导语摘要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着重选择了民众关心的几十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和新闻热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选取了法典中的诸多亮点规定,例如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高空抛物的规定等等。

文中内容贴近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会帮助读者在阅读中解答心中疑惑,找到答案,让读者有所裨益。通过阅读本书进一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简介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着重选择了民众关心的几十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和新闻热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选取了法典中的诸多亮点规定,例如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高空抛物的最新规定等等。

 

文中内容贴近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会帮助读者在阅读中解答心中疑惑,找到答案,让读者有所裨益。通过阅读本书进一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韩晓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硕士,师从孙宪忠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主管,京师法商(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约讲师。曾发表《民法典597条为何如此隐晦》《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侵权责任研究》等文章。



目录

总则篇:学习基础知识,维护合法权利


1.胎儿能否接受赠与 002


2.人工授精子女是否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005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相伴而生的吗 008


4.可以无偿赠与七岁儿童高端电子产品吗 011


5.九周岁孩子能用压岁钱买玩具吗 013


6.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金额巨大的能否追回 016


7.“法人”是人吗 018


8.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022


9.亲朋好友突然下落不明,多久可以认定死亡 026


10.“亡者归来”如何处理 028


11.父母拿子女的钱财炒股理财是否合法 030


12.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033


13.擅自以他人名义随意订立合同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035


14.一切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时效的限制吗 038


15.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收取债务人还款属于不当得利吗 041


物权篇:保护产权,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1.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登记吗 044


2.拾得遗失物后应该怎么做 047


3.丢失物品后,悬赏广告发布者可以拒绝向拾得人支付悬赏金吗 049


4.小区内的绿地属于谁所有 051


5.小区墙面广告收入应该归谁所有 053


6.与他人共有的事物应该如何处分、保存、改良 055


7.什么是民法中的“相邻关系” 057


8.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能否要求政府补偿 059


9.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欠债务,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062


10.什么是居住权 064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吗 066


1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吗 068


13.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的财产吗 070


14.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就可以适用留置权吗 072


15.客户不支付报酬,可以留置客户远高于报酬数额的财物吗 074


合同篇:诚实守信,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1.寄送价目表有法律约束力吗 078


2.什么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080


3.一方未签字的合同直接开始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82


4.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承诺“绿水青山”,是否具有约束力 084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禁售制度,该如何处理 086


6.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088


7.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090


8.购买房屋者拿到了钥匙,房屋却因失火被烧,由谁承担损失 092


9.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拒不支付到期价款怎么办 094


10.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吗 096


11.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098


12.房屋租赁到期后,屋内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100


13.定作人突然解除承揽合同,承揽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3


14.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责任由谁承担 105


15.代人保管财物发生损失,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 107


16.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109


17.快递丢失如何索赔 111


18.在列车上“霸座”会有什么后果 113


19.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停水停电吗 115


20.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修复邻居房屋,能够要求邻居支付修缮费用吗 117


人格权篇:以人为本,以人格尊严为中心


1.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120


2.娱乐场所能否因相貌原因拒绝消费者进入 122


3.侮辱英雄烈士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24


4.公开出轨一方所有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127


5.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29


婚姻家庭篇: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婚姻的缔结是完全自由的吗 134


2.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137


3.结婚后一方财产是否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 140


4.夫妻间制订“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43


5.男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145


6.“离婚冷静期”制度让青年人更加恐婚了吗 148


7.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51


8.夫妻一方私自转让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53


9.夫妻离婚,男方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156


10.因一方出轨而提出离婚,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159


11.一方出轨,离婚时是否必须“净身出户” 162


12.“假离婚”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165


13.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帮助吗 168


14.什么是约定财产制 171


15.收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74


继承篇:财富传承,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1.法定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178


2.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81


3.沉默能否成为接受继承(遗赠)的方式 184


4.公证遗嘱设立后能否变更 186


5.子女虐待父母,还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188


6.继承财产前需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191


7.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何处理 193


8.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 196


9.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198


10.网络游戏账号如何继承 200


侵权责任篇:责任明确,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


1.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后果都由家长承担吗 204


2.子女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207


3.故意逗狗被咬伤,狗的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10


4.遭遗弃的小动物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212


5.发生医患纠纷时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214


6.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17


7.员工劳务派遣期间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220


8.排污企业能否以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22


9.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225


10.高空抛物,如何救济被害人 228



内容摘要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着重选择了民众关心的几十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和新闻热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选取了法典中的诸多亮点规定,例如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高空抛物的规定等等。


文中内容贴近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会帮助读者在阅读中解答心中疑惑,找到答案,让读者有所裨益。通过阅读本书进一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编推荐

韩晓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硕士,师从孙宪忠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主管,京师法商(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约讲师。曾发表《民法典597条为何如此隐晦》《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侵权责任研究》等文章。



精彩内容

经典案例

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当时刘某的妻子王某已有两个月身孕。刘某的父亲老刘希望王某能够坚持把孩子生下来,于是与王某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王某能把孩子生下来,就给孩子二十根金条。为了鼓励王某,老刘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就把十根金条交给了王某。王某在八个月后顺利产下孩子小刘。

在孩子出生后,老刘希望能亲自抚养孙子小刘,但是王某不同意。因此,老刘拒绝把剩下的十根金条交给孩子,并要求王某退回之前给予的十根金条。王某拒绝退还已经交付的十根金条,并要求老刘履行协议,将剩下的十根金条给孩子。

 

案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老刘履行协议,把剩下的十根金条给孩子,且对于之前已经交给王某的十根金条,老刘无权要求退还。

本案中,老刘在协议中约定给孩子二十根金条,尽管当时孩子仍然处在胎儿状态,但是对于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即接受赠与,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主体资格。具体来说,老刘和王某签订协议时,胎儿是否能够顺利出生为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上我们把这种合同称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合同中有“如果你取得北京户口,我就把我的车卖给你”“如果你能顺利完成这项考核,我就给你一万元现金”等,此类合同约定都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本案中,既然王某顺利生下了孩子,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就已经满足,老刘理应履行合同的约定,交付二十根金条给孩子。

老刘和王某签订的合同是一个赠与合同。孩子出生以后,老刘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拒绝交付剩下的十根金条;二是要求王某退还已赠与的十根金条。这两项要求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该项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受赠人孩子刚刚出生,不可能存在上述三类行为。因此,老刘不得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要求退回已经交付的十根金条。

我国法律另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爷爷刘某在孩子出生后应交付剩余的十根金条,因该情形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所以老刘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可能有些人会问:老刘到底是应该把金条给王某,还是直接给孙子小刘?在这里,其实我们没有必要仔细区分,因为对于刚刚出生的小刘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各种赠与。所以,不论老刘把金条交给王某,还是直接给孙子小刘,都应由王某代为保管。

我国法律不论是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现在的《民法典》时代,都制定了保护胎儿利益的相关规则。其目的就是尽努力保护还未出生的胎儿。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就能够享受一切正当权利。但是,若胎儿分娩时是死体,那么我们就认为胎儿自始至终不享有任何权利。在此,也提醒各位父母,如果有人对尚处于胎儿期的孩子表示赠与财产,一定要立下凭证,以保护孩子未来的正当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人工授精子女是否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经典案例

1998年,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到医院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了,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

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靠低保生活,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均有退休工资。

李某以郭某阳系郭某顺的亲生子女,对郭某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为由,以郭某阳和自己的名义诉请法院依法裁判分割郭某顺的遗产。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某阳系郭某顺的亲生子女,系郭某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郭某顺的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郭某阳保留特留份,遗嘱部分无效。在为郭某阳保留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并依此观点判决分割了郭某顺的遗产。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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