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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伯青,李杰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3731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9557367
上书时间2024-11-15
本书分为上编基础理论和下编实践运行。上编包括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法理基础、价值取向、实践原则、内涵和外延、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以及与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比较等共七章;下编则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自愿性的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量刑建议问题、上诉权与抗诉权、法律帮助与辩护,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等共十一章。令我欣喜的是,作者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比较、分析、实证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与阐述,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运行模式。
本书分为上编基础理论和下编实践运行。上编包括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法理基础、价值取向、实践原则、内涵和外延、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以及与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比较等共七章;下编则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自愿性的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量刑建议问题、上诉权与抗诉权、法律帮助与辩护,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等共十一章。令我欣喜的是,作者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比较、分析、实证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与阐述,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运行模式。
黄伯青
1980年11月生,福建泉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审判管理,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在《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法律适用》《法治研究》《人民司法》《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译著《英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合著《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参编《侵犯财产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贪污贿赂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等10余部著作。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法院重点课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重大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及报批课题、上海市法学会课题、民主法治建设课题等10余项。
李杰文
1982年2月生,河北衡水人,法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在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金融法、刑事司法制度,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执笔或参加人民检察院课题、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参编《中国司法审判报告》,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法治论丛》《理论导刊》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编 基础理论
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根基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需求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运行
第四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确认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
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借鉴
第二节 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本土化移植
第三节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化运用
第四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进一步实现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价值
第三节 公正与效率的冲突与调和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原则
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第二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第四节 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适用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节 “认罪”的概念和判断
第二节 “认罚”的概念和判断
第三节 “从宽”的类型和幅度
第四节 “认罪”“认罚”“从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第二节 辩诉交易制度被广泛适用的原因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第七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比较
节 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展概况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比较
第二编 实践运行
第八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
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效果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状况的反思
第九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节 进一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中的轻罪与重罪
第三节 轻罪案件提倡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节 重罪案件提倡合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五节 特定案件提倡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
节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
第三节 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
第四节 被追诉人享有在任何阶段认罪认罚的权利
第十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
节 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转换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
节 审查控辩协商的参与主体
第二节 审查控辩协商的范围
第三节 审查控辩协商程序的正当性
第四节 审查控辩协商的幅度
第五节 审查控辩协商的效力
第十三章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节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标准
第二节 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节 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程序
第十四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节 证明标准维持说
第二节 证明标准降低说
第三节 证明对象限定说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合理构建
第十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
节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弊端
第二节 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弊端
第三节 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化构建
第十六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权与抗诉权
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权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权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和抗诉权的辩证
第十七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节 法律帮助与辩护的规范与现状
第二节 法律帮助权的保障及实现
第三节 辩护权的保障及实现
第十八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
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第二节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第三节 单位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第四节 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后 记
本书分为上编基础理论和下编实践运行。上编包括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法理基础、价值取向、实践原则、内涵和外延、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以及与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比较等共七章;下编则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自愿性的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量刑建议问题、上诉权与抗诉权、法律帮助与辩护,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等共十一章。令我欣喜的是,作者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比较、分析、实证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与阐述,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运行模式。
黄伯青
1980年11月生,福建泉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审判管理,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在《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法律适用》《法治研究》《人民司法》《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译著《英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合著《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参编《侵犯财产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贪污贿赂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等10余部著作。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法院重点课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重大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及报批课题、上海市法学会课题、民主法治建设课题等10余项。
李杰文
1982年2月生,河北衡水人,法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在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金融法、刑事司法制度,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执笔或参加人民检察院课题、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参编《中国司法审判报告》,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法治论丛》《理论导刊》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序
《法官视域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书正式出版问世了,该书是与我合作的博士后学生,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主任黄伯青法官与其同事李杰文法官的合著。作者从法官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审判实践运行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作出了理论贡献。作为黄伯青法官的合作导师,看到学生的学术成果出版问世,我很是高兴。自己能够受邀为本书作序,也很感欣慰,在此郑重向各位读者推荐。
宽严相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法律坚持贯彻的刑事政策。可以说,它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代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同时,更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及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程序化,它包括了实体法上从宽和程序法上从宽两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作了一系列规定,如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即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了程序试点工作,即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而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处理。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即在上述18个城市进行试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第15条)、值班律师制度(第36条),规定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认罪认罚程序(第162条第2款、第173条第2款、第174条、第201条),且在审程序中增设了“速裁程序”(第222~226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从而使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从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并实施以来,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们关注与研究的热点问题,先后发表了大量的相关论著,其中包括有从法官视角来分析和研究该制度的论文,但是没有法官撰写专著,本书的出版问世,可谓是法官所写的本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专著。
本书分为上编基础理论和下编实践运行。上编包括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法理基础、价值取向、实践原则、内涵和外延、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以及与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比较等共七章;下编则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自愿性的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量刑建议问题、上诉权与抗诉权、法律帮助与辩护,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等共十一章。令我欣喜的是,作者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比较、分析、实证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与阐述,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运行模式。综观全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理论与实践并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课题,选择这样一个主题,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价值。作者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借鉴、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本土化移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化运用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等四个维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作了充分阐述,并且将这一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国庭前认罪答辩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揭示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内涵与外延,从而比较完整地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得出了“认罪”是“认罚”的前提,“认罪”“认罚”又是“从宽”的基础,认罪认罚从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行而不断推进,实体性从宽和程序性从宽是可以独立实现的,但是,实体性从宽需要由法院的终判决予以确认,程序性从宽却是从被追诉人认罪之时就陆续实现的独特见解。然而,作者不单单满足于理论上有所建树,还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即曾担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亲自主办多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着力回应司法实务面临的难题与困境,如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因案件定性问题、量刑问题或自愿性瑕疵引起的转换问题,证明标准问题和确定性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把握问题,单位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规范问题等,避免了单纯空洞的理论说教和泛泛而谈,而是立足来自审判实践的手素材与实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和并重,分析问题有根有据,解决问题有章有法,使本书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我相信本书的研究结论(成果)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第二,多维与一体相融。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兼容并蓄、博采众长,才能拓宽研究视野,继而推陈出新。作者在本书中虽然是以一名法官的视角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对该制度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又不仅限于审判环节(阶段)所遇到(看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是兼顾了审前程序,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与律师辩护问题。同时,在理论分析与阐述上,作者也兼顾了历史与现实、应然与实然、国际与国内、个体与整体、实体与程序等多重视角,在研究方法上也采取了多元化的手段,使得本书避免在单一领域内的故步自封,大大地提升了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实践指导的广度,很好地关照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主体在该制度中的权力权利规范与运行规范问题,从而为构建一个结构完整、层次清楚、协调一致、运行规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行的论证和方法论支持。
第三,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作者在本书中明确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通过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制度设计,实现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思想观点,并将这一思想观点贯彻于全书。实体法方面,作者在上编的第四章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在第五章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类型和判断标准”,在下编的第九章阐述了“轻罪案件、重罪案件、敏感且复杂的特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问题”,第十五章则全面地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在程序法方面,无论是在上编基础理论还是在下编实践运行中,作者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速裁审判程序适用问题,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问题、辩护权保障及实现问题等,都结合具体的案例、数据,一一给予了分析阐述,并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考。这也反映了作者所具有的深厚刑法学理论功底,加之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实务工作,对刑事程序法的操作适用与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之重要性的深刻把握,使其在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化的思考中,始终坚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理念,精准地把握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得出了“唯有如此,才能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的论断。
当然,由于本书所研究的主题是“显学”,学术界与实务界已有大量的论著公开发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化的构建给出了不少理论框架“设计图”和 “立法修改建议稿”,观点纷呈。作者从法官的视角来审视和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化,难免有其局限性,如下编第十四章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中的“维持说”“降低说”“限定说”三种代表性的争议观点的产生与偏颇之处分析不深入,所以,造成“为何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说理不够充分。但是,瑕不掩瑜,我对两位法官工作之余仍笔耕不辍、勤于思考的精神特别欣赏和肯定,对他们积极参与到这一“显学”的研究中来,敢于亮出自己思想观点理论的勇气表示钦佩。
我深感,作为身处审判实务一线的法官,白天工作十分繁忙,几无时间用于写作,加之,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写作的时间只能在深夜时分,可以说,该书的写就问世是其勤奋刻苦、孜孜不倦的努力结果,实属不易,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心血之作,我作为伯青的合作导师,深以感佩,热烈祝贺之。希望他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继续保持对学术的敬畏之心、对实践的探索之心,做一位新时代优秀的专家型法官,写出更多更好的论著,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叶 青
2022年7月31日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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