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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钺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92623
出版时间2014-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9元
货号28476942
上书时间2024-11-14
本书作者龚钺为法学专家,本书旨在考查各国宪法,为民国时期法律建设提供必要之参考,于今也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全书共分三部分。前篇欧洲26国宪法;后篇美洲22国宪法;附篇奥地利宪法。
凡例
前篇 欧洲
后篇 美洲
附篇
本书作者龚钺为法学专家,本书旨在考查各国宪法,为民国时期法律建设提供必要之参考,于今也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全书共分三部分。前篇欧洲26国宪法;后篇美洲22国宪法;附篇奥地利宪法。
二、內阁
内阁总理及其他阁员,由总统任命并罢免。内阁会议,总统出席时,为其主席。內阁所有决议,均应于阁议中通过。有若干重要决议,经宪法指定,须通过阁议,始能生效者如下:(1)内阁拟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2)总统准备将国会所通过之法律案,退还国会再议。(3)政府提案经国会否决,政府拟召集人民投票以复决之。(4)政府订立各项条例,及其他政治性质事件。
內阁向众议院负责,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内阁提出信任案,而遭众议院否决时,內阁应即辞职。不信任案,应由议员百人以上共同署名提出,提出后应先经众院中审查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于8日内制成报告书,向众院提出表决之。不信任案通过时,应有议员过半数以上列席,以记名式投票表决,否则无效。阁员有列席两院并发言权,两院或其各委员会要求阁员出席时,应即出席。
三、国会
国会分参众两院:
众议院议员人数300人,由人民男女两性年满21岁者以普及、平等、直接、秘密、比例代表制度,投票选举。现役兵警无投票权。有选举权之人民,年满30岁,享有本国籍在3年以上者,有被选举权。众议员任期6年。
参议院议员150人,亦由人民直接选举。惟参议员之选举人,应年满26岁,被选举者,应年满45岁而享有本国国籍在10年以上者。参议员任期8年。
国会年开常会两次,总统负召集之责任,于3月及10月举行。临时会由总统决定,或因参院或众院有过半数议员要求开会而召集之。总统宣告国会之闭会及延会,但延期开会不得过1个月,每年不得宣告延期过两次。
总统有解散国会权,但在任期将满之6个月内,不得行使此权。两院同时被解散或两院中一院被解散,均应于60日内举行新选举。四、立法程序
内阁及两院议员均有提议法律权。总统仅能要求国会对于某项问题加以研究(见上总统节),而无建议权。內阁所提出之法律案,应先交众议院讨论。凡有关于国家预算案及国防之提案,即系参院所提出,亦应由众议院先行讨论。两院提出法律案时,应附带一计算书,说明该项法律实行时,财政预算上所发生之影响,及如何应付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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