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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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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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亦尧,张文河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0624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9516453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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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解决环境司法活动中如何审查采信环境司法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为此,本书打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和法学之间、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之间、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之间的“学科语言”障碍,用法学的话语体系解构了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在司法应用环节审查采信的具体标准:顺应当下证据可采性研究的热点,创新地提出了主体可采性、内容可采性、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强度可采性、程序可采性组成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
  本书选择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充分诊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并将其本质和根源予以理论化表达,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和环境司法的具体需求,给出符合中国环境司法实际情况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的制度创新方向和政策建议。
  本书可供不同研究背景的学人阅读交流,推荐的阅读对象既包括法学专业中对环境法学特别是环境诉讼法学有兴趣的学人,也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专业中对法学知识有兴趣的同仁。



商品简介

  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解决环境司法活动中如何审查采信环境司法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为此,本书打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和法学之间、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之间、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之间的“学科语言”障碍,用法学的话语体系解构了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在司法应用环节审查采信的具体标准:顺应当下证据可采性研究的热点,创新地提出了主体可采性、内容可采性、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强度可采性、程序可采性组成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
  本书选择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充分诊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并将其本质和根源予以理论化表达,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和环境司法的具体需求,给出符合中国环境司法实际情况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的制度创新方向和政策建议。
  本书可供不同研究背景的学人阅读交流,推荐的阅读对象既包括法学专业中对环境法学特别是环境诉讼法学有兴趣的学人,也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专业中对法学知识有兴趣的同仁。



作者简介

  田亦尧
  1989年2月生,河南开封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现任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人民法院(天津大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研究员,天津大学北洋学者·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分会委员、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城市规划学会城市更新专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秘书。
  长期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问题研究,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研究》。并作为课题负责人先后承担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天津市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研究重点课题,天津市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等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在《现代法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司法鉴定》等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张文河
  中共党员,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届特约监察员,邯郸市委讲师团客座教授,邯郸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北工程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全国律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河北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目录

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概述
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概念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概述
    二、基于英美法制度溯源的可采性规则的意涵原貌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概念与规则框架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体可采性概述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资质概述
    二、环境损害专家辅助人概述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可采性概述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可采性的内涵解构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可采性的标准框架
第四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可采性概述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的内涵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认定的制度定位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认定的功能价值
第五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可采性概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
    二、生态环境损害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第六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可采性概述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概述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举证证明程序概述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概述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负担规则概述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适用困境
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体可采性认定中的问题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资质认定问题
    二、环境损害专家辅助人制度问题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可采性认定中的问题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分析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相关性审查的问题分析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科学可靠性审查的问题分析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可采性认定中的问题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认定的理论问题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认定的现实问题
第四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可采性认定中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问题
    二、生态环境损害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三、生态环境损害额度的认定问题
第五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可采性认定中的问题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审查难题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难题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规范性难题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负担规则实践难题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域外借鉴
节 美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研究
    一、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
    二、美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管理制度
    三、美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分析——以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对象
第二节 法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
    一、制度层面分析
    二、实务层面分析——以法国“埃里卡”号邮轮溢油事故为对象
第三节 德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
    一、德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德国诉讼证据规则
第四节 日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
    一、制度层面分析
    二、实务层面分析——以水俣病诉讼为对象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认定规则建构
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体可采性认定规则构造
    一、鉴定人资质认定规则完善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规则完善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可采性认定规则构造
    一、合法性审查规则完善
    二、相关性审查规则完善
      三、科学可靠性审查规则完善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强度可采性认定规则构造
    一、基于采信标准类型化的理论选择
    二、标准类型化视角下的证明力规则构建
第四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可采性认定规则构造
    一、架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的标准框架
    二、生态环境损害中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路径
    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度认定的实现路径
第五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可采性认定规则完善
    一、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启动程序
    二、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机制
    三、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四、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负担规则
 附件:关于审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若干规定(专家建议稿)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解决环境司法活动中如何审查采信环境司法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为此,本书打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和法学之间、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之间、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之间的“学科语言”障碍,用法学的话语体系解构了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在司法应用环节审查采信的具体标准:顺应当下证据可采性研究的热点,创新地提出了主体可采性、内容可采性、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强度可采性、程序可采性组成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
  本书选择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充分诊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并将其本质和根源予以理论化表达,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和环境司法的具体需求,给出符合中国环境司法实际情况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的制度创新方向和政策建议。
  本书可供不同研究背景的学人阅读交流,推荐的阅读对象既包括法学专业中对环境法学特别是环境诉讼法学有兴趣的学人,也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专业中对法学知识有兴趣的同仁。



主编推荐

  田亦尧
  1989年2月生,河南开封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现任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人民法院(天津大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研究员,天津大学北洋学者·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分会委员、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城市规划学会城市更新专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秘书。
  长期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问题研究,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研究》。并作为课题负责人先后承担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天津市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研究重点课题,天津市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等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在《现代法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司法鉴定》等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张文河
  中共党员,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届特约监察员,邯郸市委讲师团客座教授,邯郸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北工程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全国律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河北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精彩内容

  前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持续推进,环境损害侵权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作为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关键环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一个“事实判断—科学判断—科学的事实判断”的逻辑演进过程,是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之间的纽带。但科学探究与法律辩护是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科学旨在对现象进行分析进而形成系统的知识;而法律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所以“事实判断”“科学判断”“法律判断”存在天然的语言差异。这就导致法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其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基本不采信,法院主持委托的鉴定意见基本不质疑的结果。同时,由于环境资源类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强,且鉴定人与法官的知识背景各不相同,法官对案涉专业领域的知识可能并不了解,从而导致鉴定人的科学知识不能与法官的法律知识相衔接,鉴定意见中的科学表述不能转化为法庭审判可以采用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因此,进一步研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理论,制定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相关证据采纳采信标准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本书核心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是指司法机关采纳专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明某一环境损害事实的标准或条件。当然,在这样一个“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 可采性”的组合词汇中,有必要详细阐释一下这个组合研究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首先,环境案件中各方争论的核心事实往往需要鉴定意见这种科学证据支撑。这种专业性问题往往难以依靠司法人员通过日常生活常识或者普遍法理予以分析适用,而其往往又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围绕污染源、污染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行为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以其情节轻重为判断标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在环境相关诉讼中为关键的就是环境专业技术的鉴定。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大气、水、土壤等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必须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流程,至环境损害现场采样、测算,经过数据分析和综合比对,有时候还需要进行实验研究或者模型设计,后才形成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与变化性,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时效要求较高,重要检材可能会由于未能及时取证而灭失,导致无法鉴定。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天气变化而灭失主要检材。在实践中,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往往还需要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的原理及结论可靠性予以解答。相应地,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也较普通的司法鉴定更为复杂。
  其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科学证据,相较一般科学证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对环境案件事实进行更为全面的鉴定。科学证据是专业人员运用表现出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等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的意见,它并非全新的证据形式,而是将证据以是否使用了现代化科技手段为主要标准进行划分。因此,鉴定意见在我国的各种证据种类当中,仅仅是作为诸多科学证据的一类表现形式。一般科学证据,如指纹、声像、DNA、笔迹等鉴定,通常只能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鉴定。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对环境案件的污染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甚至修复成本进行全面的评估鉴定,这些鉴定内容几乎涵盖了环境案件所需进行法庭调查的全部核心事实。
  后,在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审查中,除了遵照传统证据资格审查规则外,还需要对证据的科学可靠性予以审查。由于科学证据必须以一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为基础,所以某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就成为这类证据能否采纳的前置性问题。我国立法对鉴定类的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判断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笼统地要求“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司法鉴定的范围与方法亦规定得较为笼统。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虽然曾经以批复的形式对个别鉴定的科学技术采信问题做出回应,但内容多具体且适用于特殊案情,难以推广类推适用。
  为此,本书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为研究主线,开展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对策研究。理论研究旨在通过文献回顾、研究脉络和理论基础梳理,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逻辑演进、表现形态等予以分析。实证研究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和调研,分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运行困境。比较研究旨在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分析归纳,辅助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理论模型构建。对策研究旨在通过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建立的可行性路径,以推动司法审判改革完善。
  章主要论证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内在理论构成、逻辑框架、法理依归。此部分的研究内容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研究脉络和产生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逻辑框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司法表现形态与审判辅助功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理论来源。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中的问题梳理与成因。此部分的研究内容包括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展开实证研究,选取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工作先进典型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和实证经验验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应用逻辑,考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在环境司法活动中的管理困境、运行困境及其制度成因,追问现行可采性的内在缺陷和背后根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现行规范模式的困境在于现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技术迷信的管制模式,无论是科学技术迷信向法律专业性衔接过程中的治理负外部性,还是现行司法体制在审判工作中所体现出的僵化性,都促成一种环境司法成本不断抬高和社会对环境司法不信任程度不断增加的“双输”型运行困境。
  第三章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国外相关经验借鉴与启示。此部分的研究内容包括:发达国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在理论上结合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及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反映情况,总结和概括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发展轨迹。
  第四章主要论证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理论创新与标准建构。此部分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基于理论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综合分析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理论创新路径及其在管理体制、衔接机制上的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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