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本(第3辑.农村土地变革: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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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本(第3辑.农村土地变革: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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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曙光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ISBN9787517702818

出版时间2014-11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30元

货号23624060

上书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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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分别从理论层面、实践经验层面、历史角度等多方面展示我国在农地问题上的漫长探索和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为新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变革与理论实践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思路源泉。

作者简介
王曙光,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目录
目录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金融创新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从福利功能转向财产功能/罗必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管理分析

——基于北京、上海、广东的调研

/夏英袁崇法王安琪曲颂丁宇

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土地经营自主权

/张辉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介绍/李品科孙建平丁明

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刘睿文

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的权利关系与法律风险

——山东枣庄流转大户跑路事件的启示/王东宾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农村金融发展/王丹莉王曙光

“人地”剥离及货币化市场配置

——山东青岛良乡一村土地整治实践/徐鲜梅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新型城镇化

农民分化、市民化意愿与土地产权诉求

——对广东农民的问卷调查/傅晨曾亿武张琦王建浩

激活乡镇闲置土地资源与新型城镇化发展

——基于四川省西充县的调查/郭晓鸣

北京市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乡镇统筹经验研究

/张秋锦等

新型城镇化发展不可忽视小城镇建设/范迪军

北京郑各庄农民自主城市化的成功实践和周边几个村的乱象与困局

——兼论村域城市化的路径选择与土地制度改革

/北京市农研中心课题组

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变迁

论土地的用途管制/郭光磊

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资格条件与登记管理

——基于政策分析的视角/高强孔祥智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王曙光张棋尧孔新雅

从土地管理谈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黄小虎

农村土地问题的历史透视

略论20世纪中期的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重建/武力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以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和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为中心

/李文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变动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王瑞芳

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陈翰笙

内容摘要
本书分别从理论层面、实践经验层面、历史角度等多方面展示我国在农地问题上的漫长探索和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为新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变革与理论实践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思路源泉。

主编推荐
王曙光,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精彩内容
本文曾以《农地保障和退出条件下的制度变革:福利功能让渡财产功能》为题发表于《改革》2013年第1期。感谢该刊同意收录转载。
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批准号:IRT106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71333004)。
①来自2011年度上海财经大学“千村万户”社会调查项目。感谢该项目组所提供的数据。

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福利保障功能,这几乎是以往农地制度安排的基调。现实的难境是,一方面伴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显著降低;另一方面随着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机制逐步形成,但并未有效促进农地的流转。因此,农民的土地“退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保障功能及其替代问题;“人动地不动”表达了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文章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内核,应该从保障农民的土地福利功能转向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对全国931个村庄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我国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为1525%,但与此同时,各类外出务工与兼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高达4862%①。一方面是农民的“离农”,但却没有“离地”;一方面是农民工“进城”,但却没有“弃地”;一方面是土地的“弃耕”,但却没有有效流转。劳动力与农地两类要素的流动严重不匹配。
对于农地流转滞后的原因,大量文献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其中,农地的初始制度安排、社会环境以及农户资源禀赋以及政策保障等,受到了学者的广泛重视。其中,土地承担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形成的流转约束,是值得格外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人口对土地压力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必然导致土地逐渐“福利化”,从而使得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大于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土地只要具有保障的价值,不论其保障实际能力的大小,人们都会保留并将其作为一种生活的保障。鉴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在短时期内覆盖农村,因此农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获取收益和维持生存的基石。特别是在非农就业的岗位和收入尚不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仍将土地视为“活命田”、“保险田”和非农就业的退路,因而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抛荒,也不愿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解决农民的发展问题,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必须建立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保障制度。

〖3〗农本农村土地变革:理念与实践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从福利功能转向财产功能
〖3〗

我们的问题是,既然土地承担着农民的福利保障功能,那么是否意味着如果存在保障功能的替代机制,农户就必然会有转出或者放弃土地的可能性?本文的回答将是否定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除部分外,第二部分通过土地制度的初始安排及其演变,揭示了以土地保障功能为基调的内在逻辑;第三部分从事实和意愿两个层面,说明了土地对农民福利保障功能的弱化;第四部分利用计量分析的结果,证明了农民对土地重要性的评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保障功能及其替代问题,而是表达了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第五部分进一步阐明了从强调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转向为强化土地的财产功能的制度取向。
二、制度安排及其内在逻辑:以土地保障功能为基调
1初始的制度安排:国家制造
初期的农地制度安排是政治的需要。中国是农业大国,是农民大国,在资本主义发育极为有限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革命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必然是农民。正如所指出的:中国“80%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
:《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农民以农为生,土地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严酷的人地矛盾决定了谁赋予农民以土地的产权,谁就能获得广泛的政治资源与社会支持。因此,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一个重要的战略是“打土豪、分田地”,广泛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底开始,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因此,初始的制度安排既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福利保障功能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政治动员与组织革命的需要。
2剥夺私有权: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
通过土地改革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无疑,这一制度安排是政治的需要。但是,不同的制度形成方式,所隐含的制度强度是不同的。
周其仁(1995)区分了三类土地私有权的获取途径:一是经过自由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二是通过一个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产物);三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所获得的土地(国家组织社会政治运动直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结果)。在种情形下,农民有独立的谈判地位,他能够根据成本收益的合理预期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或完全让渡产权。但是,农民的这种独立谈判地位在第二种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种情形下几乎荡然无存。显然,这三类产权的强度具有依次弱化(attenuation)的特点
所以周其仁合乎逻辑地指出,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它们具有不同的强度、不同的稳定性,并且具有完全不同的进一步改变的逻辑。。
因此,土地改革形成的土地的农民私有制,既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根据周其仁的分析,由于国家和党的组织对突破无地少地农民在平分土地运动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车”(freerider)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平分土地的结果又可以经过国家的认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在领导土地改革私有化运动的过程中,国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私有产权。当国家意志改变的时候,农民的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就必须改变。这一点正为North(1981)所言中,作为一个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当然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尽管结束了中国近代百年的乱局,但领导的共产党面临的却是满目创痍、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家。于是,工业化成为重要的国家目标。
特别是1952年土改完成后,当以低价格在市场上获得农产品变得越来越困难时,国家开始实施“统购统销”政策,并于1958年完成了这一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下,政府垄断了农产品的全部收购,并通过城市票证制度控制了食品和其他农产品的销售。一方面,低价垄断农产品市场,可能会导致农民从农业领域的退出;另一方面,这个制度压低了城市的生活成本,可能会诱导农民向城市的转移,从而一个旨在降低政府管制成本的户籍制度于50年代后期得以建立并延续到今天。为了确保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低价出卖农产品,政府必须实施相应的政策以限制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由此,政府在农业生产的微观机制上,强行推广集体化政策。于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及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实施政府的经济与行政计划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形式。
统购统销、人民公社以及户籍制度作为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三套相互匹配的制度体系构建,使得集体所有制经济完全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成为所有制经济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的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如果说初期农地产权的私有化是政治的需要,那么随之而来的土地集体化则既是政治的需要,更是经济的需要。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成员权的方式,维持了农民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本需求。但正因为如此,以土地维系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福利保障的“二元保障体系”得以形成并被不断固化。
3家庭承包制: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长期的低效率以及经济的短缺与食品匮乏,特别是核心人物的更替(1976年去世与1977年邓小平再次复出)以及相应意识形态的修正,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得以实行并相继获得政治鼓励与法律保障。由此,国家开始从通过政权内卷化(involution)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1963)首先运用了内卷化这个概念。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在借用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认为政治的内卷化必然出现基层社会的经纪体制,通过经纪体制的推行,国家权力深入到乡村社会,对乡村社会的剥削日益加重,但同时经纪体制的存在致使国家提取的租金并没有大幅度增长。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介入与控制状态中逐步退出,以此换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监管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以及上缴之余资源的剩余索取权。
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但是,一方面由于城乡隔离使不断增加的农村人口滞留于农业,导致了人地关系的不断恶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能力的弱小难以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就使得土地承担的福利保障功能大大高于其生产功能。因此,家庭承包制不得不选择了“均分制”。
以农地均分为特征的家庭承包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政策效果,但同时也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家庭承包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普遍表达为社区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为了保证产权分配(界定)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劳)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永无休止,从而隐含着重大缺陷。,土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第二,既然每个成员对集体土地权利是均等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及土地负担的分摊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远近好坏的统一搭配,使农户承包的地块不仅分散而且零碎,造成了严重的规模不经济;第三,为了做到地权的平均分配,每次调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面积与地块数量及其质量,产权的界定费用高昂;第四,土地的每次分割要找到全体成员一致接受或认可的方案,无疑将支付较高的谈判费用。
从全国来看,“大包干”实行后的1984年底,全国每一农户平均以5口人计,其中劳动力27人,占有耕地98亩,平均每人占有耕地196亩。土地成为了农户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障品”
《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1986-1990),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08页。。在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的同时,农地的细碎化则成为了显著的特征。1986年,农户平均拥有耕地92亩、分散为84块;2008年户均耕地下降到74亩、分散为57块。本课题组2011年对全国890个农户的抽样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户的平均承包面积减少为719亩,地块数依然分散为508块。
可见,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目标是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福利保障及其公平,而不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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