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遏制重刑 从立法技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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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重刑 从立法技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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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远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93466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28539755

上书时间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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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刑法的目的理性本质是保护规范的效力,即规范的维护和确证。而要实现刑法的规范维护和确证目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启动和适用就必须是合理的。如果在不必要动用刑罚的场合动用刑罚,或者是不当地动用刑罚,都会使得刑法在人们心目当中的可信赖性受到损害,进而损害刑法的权威,造成规范的维护和确证无从谈起。

目录
代序 祭那份未完成的使命
章 中国刑法的重刑化品性
节 刑法重刑化品性的判断基准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的重刑化表现
一、犯罪圈的不当设置
二、立法的重刑导向
三、刑罚量的过度配置
第三节 重刑化的缺陷
一、不利于人们对规范的信赖和遵守
二、导致人们对生命和自由缺乏必要的尊重
三、造成刑罚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第二章 中国刑法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
节 重刑化的观念原因
一、国民的报应观念和重刑观念
二、立法对民意的反映不够全面
三、片面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
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节 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及其延伸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界定
二、被遮蔽的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导致重刑立法
四、有权司法解释对于刑法重刑化的强化
五、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导致缺少对实质公正的诉求
第三章 “罪”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节 “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评判
一、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一般违法行为类型的关系
二、“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利弊详考
三、“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不当扩大犯罪圈的倾向
第二节 列举择一式人罪门槛规定模式评判
一、列举择一式的立法规定模式
二、列举择一式入罪门槛规定模式的优劣
第三节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评判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制度思维
二、“主体间”关系思维导致共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重刑导向问题
第四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评判
一、刑事立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普遍处罚
二、司法解释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作出的纠正努力
三、被司法解释“遗忘”的若干罪名评析
——以犯罪未完成形态为视角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造成犯罪类型诸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比较
第五节 法律拟制的立法规定评判
一、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二、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
三、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导致的重刑
四、共识性的法律拟制导致的重刑
第四章 “刑”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节 附加刑并科模式评判
一、没收财产刑并科模式评判
二、罚金刑规定模式评判
三、资格刑的设定评判
第二节 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立法设定评判
一、法定刑设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程度判定—类型性的可能危害程度
三、对我国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设定之评价
第三节 罪阶段立法设定模式评判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罪刑阶段法定刑之设定模式
第五章 遏制重刑取向下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
节 “罪”之立法技术纠偏
一、刑法分则各罪“定量”因素的废止
二、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转向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的完善
四、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运用建议
第二节 “刑”之立法技术的匡正
一、附加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法定刑幅度的立法完善
三、罪刑阶段立法模式的调整

内容摘要
刑法的目的理性本质是保护规范的效力,即规范的维护和确证。而要实现刑法的规范维护和确证目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启动和适用就必须是合理的。如果在不必要动用刑罚的场合动用刑罚,或者是不当地动用刑罚,都会使得刑法在人们心目当中的可信赖性受到损害,进而损害刑法的权威,造成规范的维护和确证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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