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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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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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艳?F著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9626856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23401084

上书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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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开发性金融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开发性金融理论体系构建尚不完备,特别是其法律理论体系仍存在缺陷,那么,明确开发性金融的性质、法律地位、宗旨、业务范围,对开发性金融的业务开展以及发展壮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尝试对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监管框架等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求构建科学完善的开发性金融法律体系架构。《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分为五章来进行论述。
  章,对《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第二章,对我国的开发性金融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探讨了其产生与实践概况,提出了其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的种种法律问题,并为我们接下来的具体论述做了铺垫。
  第三章,该章围绕开发性金融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发性金融的设立宗旨及其法律意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论述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必要性包括国外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与应对经济危机达成的共识、国内市场建设的盲目性与国家开发银行面临的经营困境等。可行性包括开发性金融的市场环境、体制因素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实践积累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宗旨是在对比国外开发性金融机构设立宗旨的基础上对国家开发银行原有宗旨的改造,体现了开发性金融要求的市场建设与国家信用结合以及国家战略调整等内容。
  第四章,首先把开发性金融机构定性为公法人,并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定义入手,给出了开发性金融之所以为公法人的充分理由;其次,本文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主要是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机构和部门与开发性金融的关系及对其监管角度入手;后,划分了其余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关系,并给出了相关的评述。
  第五章,以开发性金融实践和立法为研究对象,分三节对开发性金融的国际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述评:节研究我国以外的主要国家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实践和立法,主要研究和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国际金融开发机构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实践和立法,并得出结论:外国开发性金融是立法先行、依法发展和“一行一法”的开发性金融运行模式;第二节研究我国开发性金融的实践与立法,阐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特型的历程,并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实践方案为例,展示了我国国内开发性金融实践,同时对我国还没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阐明了设立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建议,还就开发性金融立法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本章后一部分做了一个小结,重申了开发性金融的立法模式和应坚持的原则,期望可以为今后我国的开发性金融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第六章,对《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做了总结性的论述,指出构建开发性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与现实性。

作者简介
肖艳旻,大连水产大学经济管理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5年荣获“全国优秀退伍军人”和“全国优秀退伍军人企业家”称号。曾担任泰国正大集团新农村事业线、房地产事业线核心领导人;2008年起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和市场与投资局挂职副局长;2011年创办北京两岸金融研究院,着力研究行业金融与区域金融创新。现任北京两岸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开发性金融大讲堂组委会秘书长。2013年3月出版著作《中国政治金融论》。2013年9月出版著作《美丽城镇产业金融论》和《中国文化产业金融论》。

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进路
二、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创新

第二章 开发性金融概述
第一节 我国开发性金融的产生与实践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初始定位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三、开发性金融的实践
四、开发性金融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
第二节 开发性金融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开发性金融法律位阶不高
二、开发性金融定位不明
三、开发性金融宗旨不清
四、开发性金融监管不明

第三章 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
第一节 开发性金融立法的法理分析
一、开发性金融的立法分析
二、开发性金融的立法价值
第二节 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
一、开发性金融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开发性金融立法的经济基础
三、开发性金融法律主体的形成
第三节 开发性金融的设立宗旨与法律意义
一、国外开发性金融的设立宗旨
二、我国开发性金融的设立宗旨
三、开发性金融设立宗旨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信用与市场建设的结合
二、坚持盈利性原则
三、坚持政策性原则
四、坚持市场界线划分原则

第四章 开发性金融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开发性金融的法律性质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
二、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公法人
第二节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法律关系
一、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关系
二、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法律关系
……
第五章 国内外关于开发性金融的实践与立法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开发性金融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开发性金融理论体系构建尚不完备,特别是其法律理论体系仍存在缺陷,那么,明确开发性金融的性质、法律地位、宗旨、业务范围,对开发性金融的业务开展以及发展壮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尝试对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监管框架等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求构建科学完善的开发性金融法律体系架构。《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分为五章来进行论述。
  第一章,对《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第二章,对我国的开发性金融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探讨了其产生与实践概况,提出了其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的种种法律问题,并为我们接下来的具体论述做了铺垫。
  第三章,该章围绕开发性金融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发性金融的设立宗旨及其法律意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论述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必要性包括国外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与应对经济危机达成的共识、国内市场建设的盲目性与国家开发银行面临的经营困境等。可行性包括开发性金融的市场环境、体制因素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实践积累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宗旨是在对比国外开发性金融机构设立宗旨的基础上对国家开发银行原有宗旨的改造,体现了开发性金融要求的市场建设与国家信用结合以及国家战略调整等内容。
  第四章,首先把开发性金融机构定性为公法人,并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定义入手,给出了开发性金融之所以为公法人的充分理由;其次,本文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主要是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机构和部门与开发性金融的关系及对其监管角度入手;最后,划分了其余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关系,并给出了相关的评述。
  第五章,以开发性金融实践和立法为研究对象,分三节对开发性金融的国际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述评:第一节研究我国以外的主要国家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实践和立法,主要研究和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国际金融开发机构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实践和立法,并得出结论:外国开发性金融是立法先行、依法发展和“一行一法”的开发性金融运行模式;第二节研究我国开发性金融的实践与立法,阐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特型的历程,并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实践方案为例,展示了我国国内开发性金融实践,同时对我国还没有开发性金融立法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阐明了设立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开发性金融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建议,还就开发性金融立法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本章最后一部分做了一个小结,重申了开发性金融的立法模式和应坚持的原则,期望可以为今后我国的开发性金融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第六章,对《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做了总结性的论述,指出构建开发性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与现实性。

主编推荐
肖艳旻,大连水产大学经济管理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5年荣获“全国优秀退伍军人”和“全国优秀退伍军人企业家”称号。曾担任泰国正大集团新农村事业线、房地产事业线核心领导人;2008年起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和市场与投资局挂职副局长;2011年创办北京两岸金融研究院,着力研究行业金融与区域金融创新。现任北京两岸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开发性金融大讲堂组委会秘书长。2013年3月出版著作《中国政治金融论》。2013年9月出版著作《美丽城镇产业金融论》和《中国文化产业金融论》。

精彩内容
第三,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是开发性金融项目运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开发性金融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共建信用体系和制度体系来防范风险,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平台,以高效的市场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
  第四,坚持以信用建设为主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发性金融不仅要支持经济建设,而且要促进信用建设。组织增信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组织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融资优势的结合,转变为信用优势,弥补信用建设空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信用建设初级阶段,各方通过组织增信的原理形成合力,能够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也能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和控制风险。组织增信是市场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建设中可以转化成多种形式,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引入外部会计和评级公司、公开透明运作等。
  第五,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体制优势。一是运用组织增信,以政府承诺、政府信用和政府协调来弥补体制性缺损和建设市场。二是把开发性金融、政府协调、资本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形成应对经济周期风险的有效机制。三是把国家信用证券化,使市场化发行的金融债券,在期限、品种、成本、效率等方面,都优于商业银行零售储蓄覆盖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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