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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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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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0925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28979975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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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进入民事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时期。从1949年开始,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非法典化时期和类法典化时期,开启了法典化的进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的地位提升,民法之于国家、民族、个体的重要作用也为众人所认识,立法机关也提高了对民事立法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法法典化才得以成为现实。

 

《民法典》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不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全部范围和基本规则,是一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已经展开全新的一页。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民法学研究的重大任务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充分的调整作用。但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规则极其复杂,没有经过系统良好的研究和训练,难以掌握其精髓,无法准确适用其规则,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人的尊严,维护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

 

本人研究民法已有四十年,有幸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对民法典各编条文的内涵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上,算是先行了一步。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对《民法典》开展深入研究,编撰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点。

 

本套丛书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七册,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在内容方面,本套丛书对《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进行阐释。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应当说明的是,《民法典》刚刚通过,很多新规则并无直接适用的典型案例,只能援引已经发生的、适用原来的民法单行法裁判的案例,即用旧案阐释新法,因而恳请热心读者理解。

 

《民法典》博大精深,作者对民法典的理解也在深入之中。同时,编纂这样一部庞大的丛书,主编、副主编以及作者都有经验欠缺、理论准备不足、对条文理解不深等不尽人意之处。如在阐释和说明中存在不当之处,盼读者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导语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继承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恢复】


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定】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继承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主编推荐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精彩内容

继承的法律特征有:

1.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生存的自然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需要由他人承受,因而产生继承问题。因此,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制度。

2. 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无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即使是亲属,也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与被继承人具有近亲属身份的人才能作为继承人。

3. 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继承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标的。因此,继承的发生须以死者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继承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不会有也不可能存在继承制度。

4. 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死亡,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发生变更。因此,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继承中的财产转移与一般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的财产转移是个别财产的转移,而继承则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概括转移。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我国原《继承法》规定了其他一些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形,如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死者财产的转移,由于不属于概括承受,不属于继承。之所以规定在原《继承法》中,是因为涉及死者遗产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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