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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D5版)(精)/天下法学新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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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慧星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5279

出版时间2022-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29453558

上书时间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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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天下·法学新经典”系列《民法解释学》(第五版)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逻辑思路是由远及近、由抽象而具体。新版依据《民法典》修订,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裁判实践进行了增补。
  作为中国民法解释学的经典之作,本书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历史、不同流派和趋势衍变,全面、系统掌握民法解释学的精微理论知识,进而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的实践,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

 



商品简介

  天下·法学新经典”系列《民法解释学》(第五版)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逻辑思路是由远及近、由抽象而具体。新版依据《民法典》修订,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裁判实践进行了增补。
  作为中国民法解释学的经典之作,本书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历史、不同流派和趋势衍变,全面、系统掌握民法解释学的精微理论知识,进而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的实践,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

 

 



作者简介

  梁慧星,1944年1月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获民法学硕士学位,入该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5—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6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晋升为研究员;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1999年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19年7月退休。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曾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民事解答录》、《民法总则讲义》、《合同通则讲义》、《生活在民法中》、《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



目录

编 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章 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节 引  言
 第二节 发生期(公元前600~前202年)
 第三节 发展期(公元前202~前27年)
 第四节 古典期(公元前27~284年)
 第五节 衰退期(284~527年)
 第六节 优士丁尼时期(527~565年)
第二章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节 引  言
 第二节 注释法学派
 第三节 注解法学派
第三章 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节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 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第四章 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节 罗马法的继受
 第二节 近世自然法论的发展
 第三节 自然法的法典编纂
 第四节 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第五节 潘德克吞法学
第五章 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
 节 19世纪概念法学的形成
 第二节 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运动
 第三节 目的法学
 第四节 自由法学
 第五节 科学学派
 第六节 利益法学
 第七节 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
第二编 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第六章 一般方法论
 节 引  言
 第二节 定  义
 第三节 区  别
 第四节 划  分
 第五节 论  证
第七章 一般解释学
 节 引  言
 第二节 施拉依马赫的解释学
 第三节 狄尔泰的解释学
 第四节 哲学解释学
 第五节 当代方法论解释学
 第六节 一般解释学与法解释学
第八章 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节 引  言
 第二节 科学与技术
 第三节 关于民法解释学科学性的诸说
 第四节 结  语
第九章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
 节 引  言
 第二节 法解释是否包含价值判断?
 第三节 价值判断的混入是否导致主观性?
 第四节 如何对待法解释的主观性?
 第五节 结  语
第十章 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
 节 引  言
 第二节 法适用与法解释
 第三节 法解释的创造性
 第四节 法解释的特性
 第五节 法解释的目标
 第六节 结  语
第三编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
 节 引  言
 第二节 文义解释方法
 第三节 体系解释方法
 第四节 法意解释方法
 第五节 扩张解释方法
 第六节 限缩解释方法
 第七节 当然解释方法
 第八节 目的解释方法
 第九节 合宪性解释方法
 第十节 比较法解释方法
 第十一节 社会学解释方法
 第十二节 是否有某种规则?
第十二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节 引  言
 第二节 法律漏洞
 第三节 法律漏洞的分类
 第四节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第五节 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第六节 依法理补充的诸方法
 第七节 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
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节 引  言
 第二节 价值补充的性质
 第三节 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十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节 引  言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第三节 依诚实信用原则为漏洞补充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界限
第十五章 利益衡量论
 节 引  言
 第二节 利益衡量论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日本)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中国)
 第五节 利益衡量的界限
主要参考著作
附录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内容摘要

  天下·法学新经典”系列《民法解释学》(第五版)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逻辑思路是由远及近、由抽象而具体。新版依据《民法典》修订,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裁判实践进行了增补。
  作为中国民法解释学的经典之作,本书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历史、不同流派和趋势衍变,全面、系统掌握民法解释学的精微理论知识,进而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的实践,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


 



主编推荐

  梁慧星,1944年1月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获民法学硕士学位,入该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5—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6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晋升为研究员;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1999年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19年7月退休。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曾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民事解答录》、《民法总则讲义》、《合同通则讲义》、《生活在民法中》、《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



精彩内容

  第五版序言

  笔者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研究法学方法论,于1994年完成本书。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本书作为“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之一出版,2000年再版。1999年,经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退休大法官杨与龄先生推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将本书作为“学术著作大专用书”丛书之一,在台北出版繁体字本。2009年,本书入选中国出版集团主持的“中国文库”丛书,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三版)。2015年第四版。鉴于中国民法典颁布施行,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孙东育同志建议此书修订再版。修订版(第五版)主要是对第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结合中国的立法和裁判实践作一些增补。例如,第十五章“利益衡量论”,增加第四节“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中国)”。请读者留意。
  在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本书一直受到读者和学界的关注,令人欣慰。
  谨向曾对本书出版付出辛劳的各出版社领导和编辑同志表示诚挚的谢意!
  梁慧星
  于昆明荒凉山庄之退庐2021年6月14日(辛丑年端午节)

  序  言
  当笔者准备停笔之时,关于本书的书名颇踌躇。“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语。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而其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解释学被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边洋三教授所说,民法学者常常借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又依该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根本的任务。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另有学者称之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有鉴于此,本书仍以“民法解释学”名之,但亦可称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或“民法方法论”。按照笔者的理解,三者为同义语。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这一编是全书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有的部分特别难懂。因此,笔者建议,对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读者而言,不妨先重点阅读第三编各章,以求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然后,再回过头来阅读编各章,以扩充自己关于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后,如有兴趣和可能,则阅读第二编各章,以充实自己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够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读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好是依照本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本书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件未后完成的作品。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引用前人著述,自己发表私见之处极少。鉴于民法解释学理论之精微,加之笔者学识有限,外文水平不高,误译、误解、误述之处,定然不少,恳请海内外学界前辈、同仁及读者诸君,有以教之!
  梁慧星
  1994年9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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