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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8923
出版时间2015-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5元
货号8683849
上书时间2025-01-09
一、综合
二、主管和管辖
三、立案
四、起诉与受理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受案范围
(三)不动产案件受案范围
(四)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五)合同案件受案范围
(六)程序案件受案范围
(七)其他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执行程序
十七、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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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本丛书共21个分册,2016年新增5个分册。独具以下三重价值:
1.文本权*,内容全面。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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