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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9.69 2.0折 4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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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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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衣娟主编

出版社中国石化出版社

ISBN9787511448682

出版时间2017-07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9332016

上书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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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一书多用,可供高校教学使用,也可供保险公司,亦或投保用户了解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

作者简介
衣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矿业工程学院交通运输专业副教授。主要教授课程有:汽车构造、汽车维修、汽车保险理赔、现代物流和物流信息系统等。曾主编教材《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液压系统安装调试与维修》等。

目录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保险概述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四节 保险市场
第五节 汽车保险业概述

第二章 汽车保险的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一节 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二节 我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节 我国汽车强制保险细则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五节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新规

第五章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第二节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节 附加险条款及其解释

第六章 汽车保险费率规章
第一节 汽车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汽车保险风险因素
第三节 汽车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 最新汽车保险费率规章知识

第七章 汽车投保实务
第一节 汽车投保概述
第二节 商业保险的具体险种分析
第三节 汽车投保注意事项

第八章 汽车保险的承保实务
第一节 承保工作的内容及流程
第二节 核保业务
第三节 保险经营管理
第四节 汽车保险的续保、批改与退保业务

第九章 汽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
第一节 汽车保险事故的查勘鉴定技术
第二节 事故现场查勘的要求和工作内容
第三节 现场痕迹查勘与鉴别
第四节 碰撞查勘
第五节 火险查勘
第六节 水险规避与查勘
第七节 盗抢险查勘

第十章 保险事故损失确定
第一节 事故车辆的定损原则与方法
第二节 车身的定损
第三节 发动机与底盘的定损
第四节 维修工时费用的确定
第五节 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
第六节 施救费用和残值处理
第七节 人生伤亡赔偿标准

第十一章 汽车保险理赔实务
第一节 汽车保险理赔概述
第二节 汽车理赔工作的模式
第三节 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第四节 赔款理算
第五节 核赔及案卷管理
第六节 车险理赔特殊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章 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保险
第一节 汽车消费贷款概述
第二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第三节 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第四节 保险公司办理车贷险业务的程序

第十三章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与识别
第一节 汽车保险欺诈概述
第二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
第三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四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防范与调查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汽车保险与理赔》:
  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汽车保险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由于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特之处。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有名合同。根据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我国的汽车保险统一的名称是“机动车辆保险”。
  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的报偿关系称为对价。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作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这种对价是相互的和有偿的。所以,汽车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汽车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对整个保险业来讲不存在射幸性。
  4.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订立时,作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并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因为这将影响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所以,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与之相对应,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要求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在汽车保险实务中,只要投保人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无论保险人是否签发了其他的保险单证,法律上都认定汽车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和生效。
  7.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商议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可选择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也可拒绝,但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由保险人缮制,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只有权决定是否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有别于一般保险合伺的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经济合同的特征以外,还有其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自身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对于汽车保险,不仅被保险人使用汽车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同样具有可保利益。
  (2)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汽车的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汽车保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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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本书共分十三章,内容包括:风险与保险概述、汽车保险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汽车投保实务、汽车保险的承保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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