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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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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辉主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09545645

出版时间201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4元

货号8046008

上书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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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摘要
(1)中央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简称国税。如我国的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立法,但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简称地税。如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属于中央政府,但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
  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单位(重量、件数、容积、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税。
  (2)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价格与金额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
  (3)复合税,是指既从量计征又从价计征的税种。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法学概念,对税法的理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调整一切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则仅指冠以“税法”等规范名称的法律。在我国,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2.税法的特征
  (1)税法具有政策性。税法的政策性源于税收的政策性。税收工具本质上是政策的工具,无论是取得税收收入、调节分配、进行资源的配置,还是其他特定的目的,都体现着收入政策、分配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政策。税法的调整使得税收的政策性更加稳定、更加协调、更具有现实的操作性。换言之,税法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化。
  (2)税法具有经济性。税收活动是国家政治权力直接介入私人经济的活动,税收征纳的过程是货币资产强制、无偿转移的过程,税收经济本质上是公共经济,税收关系本质上是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这一切决定了规范税收活动、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必然具有直接经济性。
  (3)税法具有技术性、复杂性。由于税收关系的多样化、复杂性,决定了税法的技术性、复杂性,一方面要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既要调控宏观经济,又要减少对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还要贯彻其他多方面的政策目的。这些需要,决定了税法制度设计的技术性和税法内容的复杂性。
  (4)税法具有多样性。税法的多样性是指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关系不仅由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调整,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二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因此,税法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5)税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性。实体法是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般的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分开的,而税法是两者的综合。税法除规定了实体部分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内容外,还规定了程序部分如纳税手续、税务纠纷、税务复议及违章处理等一系列解决纠纷的程序。因此,税法是实体法兼程序法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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