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3期(2010):Volume 17, number 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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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80341
出版时间200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6735035
上书时间2025-01-0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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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刊特稿
全球领导与全球系统性问题——21世纪的南北方及联合国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协定谈判前瞻
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之实践剖析——兼评“谢业深案”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同意”的认定——兼评“谢业深案”仲裁庭对“同意”认定的谬误
刍议国际混合仲裁的法律适用——兼论icsid仲裁庭在“谢业深案”中的法律适用
中国海外投资地环境保护——母国规制方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论gatt 1994第20条的义务结构——一个基于善意原则与审查标准理论的分析
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博弈——美墨糖类产品系列争端引发的思考
美欧地理标志保护争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09年wto争端解决活动及中国参与情况述评
国际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我国的应对——以后哥本哈根时代的出路为视角
学术信息
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举行第五届国际法暑期研修班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研讨会综述
附录
《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内容摘要
“中心”管辖权的“同意”问题,还涉及缔约国以外的第三方在何种情况下有资格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靠前条约的问题,其意义同样不可小视,需要人们给予充分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华盛顿公约》有关“中心”管辖权“同意”的相关规定、中国一秘鲁BIT有关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心”仲裁实践,就“中心”管辖权的“同意”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谢业深诉秘鲁政府征收案的仲裁庭对“同意”认定问题,作出自己的评论,指出其作出的有关秘鲁“同意”将该案所涉争端提交“中心”的结论的错误。
二、《华盛顿公约》中“同意”条款之含义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规定,争端当事人如想将有关争端提交“中心”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关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第二,争端当事人分别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下属单位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第三,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简言之,除了争端性质适格、争端当事人适格之外,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也是“中心”管辖权的推荐条件之一,不可或缺。显然,与靠前仲裁的一般规则相同,争端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是“中心”对特定争端享有管辖权的基础。正如《“中心”执行董事会报告书》所称,“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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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本书是靠前经济法领域很好学术著述的汇辑,它分设几个栏目,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优选立法经验和近期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了靠前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为我国积极参与靠前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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