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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锐敏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4179941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6元
货号9099168
上书时间2025-01-06
引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公益的形成
第一节 公益形成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二、经济条件
三、社会条件
四、伦理条件
第二节 公益发展的历程
一、自发性公益阶段
二、制度化公益阶段
第二章 公益的本质
第一节 不同语境中的公益内涵
一、政治学语境中的公益
二、经济学语境中的公益
三、社会学语境中的公益
四、伦理学语境中的公益
五、法学语境中的公益
第二节 公益及其本质的界定
一、公益内涵的界定
二、公益本质的界定
第三节 公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公益与公共利益
二、公益与公共产品
三、公益与社会福利
四、公益与慈善
第三章 公益创业产权法律设立登记
第一节 公益产权登记的目的
一、公益产权的内涵与形式
二、私法意义上公益产权登记的目的
三、公法意义上公益产权登记的目的
第二节 公益产权设立登记方式与登记管理机构
一、公益产权设立登记方式
二、公益产权登记管理机构
第三节 公益产权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外国公益产权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二、中国公益产权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三、中国公益产权设立登记制度的改革
第四节 公益组织形式
一、公益组织形武的基本类型
二、外国公益组织形式
三、中国公益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四章 公益创业事业产权
第一节 公益创业事业形成阶段的产权
一、公益事业的多元化供给主体
二、公益事业形成阶段的产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公益创业事业运营阶段的产权
一、公益事业运营阶段的产权特征
二、公益法人中的产权关系
三、公益信托中的产权关系
四、公益非法人组织中的产权关系
第三节 公益创业事业完结阶段的产权
一、公益事业剩余财产归属的“近似原则”
二、域外公益事业剩余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公益事业剩余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公益创业发展的产权法律激励
第一节 公益法律激励功能的特点和意义
一、法律激励功能界定
二、公益法律激励功能的特点
三、公益产权法律激励功能的重要性
第二节 公益产权法律激励的目标与手段
一、公益产权法律激励的目标
二、公共行政法律激励
三、税收法律激励
四、声誉法律激励
五、荣誉法律激励
第六章 公益创业发展的产权法律约束
第一节 公益约束机制的特点和意义
一、约束机制界定
二、公益约束机制的特点
三、公益约束机制的意义
第二节 公益产权的内部约束
一、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二、外国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规制
三、我国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规制
第三节 公益产权的外部约束
一、公益的行政监管规制
二、公益的社会监督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法学意义的产权
法学上一般存在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对产权概念的内涵理解却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认定的产权,一般是指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权利体系。它与非财产权相对应,产权是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而非财产权则是难以用金钱换算的权利。从这一概念出发,大陆法系将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其中物权被认为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和优先债权的法律效力,包括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则被认为是一种对人权,只具有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效力。随着债权物权化现象的出现,为了交易安全,大陆法系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成为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原则性分界线。后来,财产权又扩展到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英美法系的产权法律制度,则与大陆法系的产权法律制度不同,具有独特性。它具体表现为没有物权概念,也没有大陆法系明确的所有权概念,亦不重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及其划分。其类似大陆法系物权的相关权利以财产法进行调整,类似债权的相关权利以合同法进行调整。这样,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借助普通法的财产法和合同法,实现了大陆法系物债分离的基本功能。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则实现了上述二者的沟通和平衡。伴随无形财产如商业信誉、知识产权等的发展,19世纪后,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也开始包含无形财产,并且无形财产权的价值逐渐超过有形财产权。现今,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包括任何具有潜在价值的物和权利作为权利客体,产权常被用来指建立在这些物和权利之上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借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其范围极为广泛。
3.经济学产权与法学产权的比较
经济学意义的产权与法学意义的产权,既有相通部分,也有区别之处。两者的相通主要在于:首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经济学产权概念是法学产权概念的沿用。其次,经济学和法学对产权的实质性理解已基本形成共识:产权即为财产权利。最后,产权的范畴,在经济学与英美法系中具有大致相同的范畴,而在大陆法系中则与广义的财产权范畴相当。
除共同部分外,产权在经济学和法学中还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学产权概念与法学产权概念关注点不同。法学中认定的产权更关注的是产权的具体内容、范畴以及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救济。具体说,就是更关注产权主体,依照本国和本地区法律究竟享有哪些产权权利?这些权利在行使上是否会受到法律的限制?若受到限制,将有哪些限制权利?另外,当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能采取哪些法律保护途径来对产权实行权利救济。经济学概念的产权,更关注产权制度是否能降低交易成本和进行有效资源配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产权制度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市场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转让和交易,其转让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才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因此,经济学上的产权,更强调产权制度对产权主体的激励约束作用,以及更强调产权产出的高效益性。
(2)经济学产权概念与法学产权概念内涵层次上不一致。经济学中,产权内涵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经济含义,一层是法权含义。其经济含义是将产权界定为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相似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生产关系。法权含义则与法学产权概念内涵在同一层次,具有可比较性。在法律尚未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就有经济层次的产权。法律出现之后,亦只有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层次的产权,才具有法权意义。
(3)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概念与大陆法系产权概念在背景和内容构架上具有相异性。法学中,英美法系的产权形成背景和内容构架与大陆法系不同,但与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概念具有一致性。源于古罗马法的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偏好准确的法律概念界定、精致的法律分类和严谨的法律文字表述。因而,对产权建立了以物权和债权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权利体系。因此,大陆法系往往注重探讨具体类型的产权形态,如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等等。而根源于古日耳曼法的英美法系则不追求产权严格的分类界定,更侧重产权的实用性。其产权构架松散,无所有权、他物权等产权理论体系,强调对财产资源的利用,认为这是一组权利。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同英美法系关于产权的概念相近,关注产权的使用和流转,视产权为权利束。因而,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概念,在法权层次,其背景和内容构架与英美法系相近,与大陆法系相异。
产权在经济学的含义和法学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关联之处,是法权意义上的产权,是基于财产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用经济学的产权激励约束作用实现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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