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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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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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向阳[等]编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91217
出版时间201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6899187
上书时间2025-01-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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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程向阳等编著的《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与操作指引》是国内首次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与操作指引而编写的专业书籍,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仲裁标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操作指南及劳动仲裁相关法规三大部分,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标准部分涵盖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标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工伤与职业病、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等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同时,本书提供了一整套参考标准及明确的操作指引,读者可以随查随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
程向阳,靠前首位具有世界500强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劳动法专家,现任中国劳动争议网与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网总经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在卡夫(Kraft)食品等靠前知名跨国公司长期从事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僮瑞,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律师,具有多年IT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闫潇棣,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律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法律硕士。在人事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阮传宝,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律师,擅长企*单位劳动事务处理,在劳资双方争议的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目录
前 言
第一篇 劳动争议仲裁标准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标准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范围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五)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流程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
(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六)就业歧视的认定
(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拖欠工资的认定
(二)加班工资的认定
(三)同工不同酬的认定
(四)停工停产工资的发放标准
(五)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与标准
四、福利待遇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年休假
(二)探亲假
(三)婚 假
(四)丧 假
(五)医疗期
(六)计划生育假
(七)产假
(八)哺乳假
五、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 依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违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培训违约金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
(六)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六、工伤与职业病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工伤的申报责任
(二)工伤的认定时效
(三)认定工伤的范围
(四)工伤待遇
(五)职业病的定义
(六)职业病的诊断
(七)职业病待遇
七、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争议的仲裁标准
(一)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
(二)养老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待遇
(六)抚恤金
(七)丧葬费标准
(八)公积金
第二篇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操作指南
一、劳动争议调解操作指南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指南
三、劳动争议仲裁答辩指南
四、申请回避指南
五、举证指南
六、质证指南
七、辩论指南
八、法院起诉指南
第三篇 劳动仲裁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八、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九、工伤保险条例
十、工伤认定办法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内容摘要
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大力度优惠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大力度优惠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竟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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