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用教材(第四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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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用教材(第四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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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秀清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8423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2元

货号11021512

上书时间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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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或者参与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教育部等项目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第四节  反诉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与公益诉讼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程序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第三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
  第四节  决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第三节  执行措施
  第四节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结案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规则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节  仲裁审理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附:仲裁法应试方法略谈

内容摘要
一、民事纠纷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的,不同的主体之间难免发生各种纠纷。纠纷大致可以分为行政纠纷、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三类,其中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从法律关系上看,具有平权法律关系的特点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法律关系,或称纵向法律关系,它是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所体现的法律关系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还有一类是平权法律关系,或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纠纷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平权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从纠纷内容上看,具有私权的性质民事纠纷的内容要么涉及财产关系,要么涉及人身关系,这些关系的背后都是私法上的私人权利,这些私人权利和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而行政纠纷,虽然最终也牵涉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但它首先贯穿着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通常涉及行政管理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因而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同样,刑事纠纷反映了国家对犯罪主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内容上涉及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体现了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三)从对抗程度上看,具有比较缓和的特点民事纠纷的私权性决定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虽然有对抗,但其对抗的程度相对缓和。有的民事纠纷可能牵涉的财产数额巨大,涉及的对身体和名誉的伤害也不轻,但总的来说程度还是比较缓和的。其影响程度往往只及于单个主体或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会波及整个社会,更不会对国家的稳定繁荣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与此相比,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所具有的公权性决定了其波及范围更广,尤其是犯罪行为,其对抗程度十分激烈,故它往往不单被视为是对某个主体的直接侵害,更被视为是对整个国家的破坏。二、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民事纠纷的数量庞大,纠纷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这必然决定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一元化的。各国借助于当事人、社会力量或者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几种:(一)和解和解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可以视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二)诉讼外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他们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外调解组织主要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但不产生法律文书所有的既判力。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如警效对交通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三)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与人民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裁决书只要没有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就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则不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四)诉讼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注动。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通过严格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判决、执行等活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提示】1.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的约束效力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2.在上述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和仲裁属于运用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诉讼则属于运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公权性。三、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注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因此有公权的性质。这一点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民间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根本的不同。民调解和仲裁的行为都不代表国家的权力,仅是一种民间行为。(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是指在案件的启动和裁判的执行上,其所具有的强制进行的特点。先,案件的启动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理,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其次,一旦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生效的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判决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对特殊案件移交执行的方式,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与诉讼相比,调解和仲裁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

……



精彩内容
     本书包含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法院调解、保全与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等二十九章。
    本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撰,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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