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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邹龙妹|责编:魏星//隋晓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99130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11042710
上书时间2025-01-06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而言,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而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成为国内法的主体;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现在还一般不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依据是国家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是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国内法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国家强制机关保证实施的;而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4)发达程度不同。国际法无论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而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不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法院的判例一般也都不能直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条约一旦生效,即约束缔约国。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角度看,“契约性条约[2]”和“造法性条约(3]”没有本质区别。(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因而存在与否需要证明。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与国际商业惯例相比,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而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的。1.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称客观要素,指的是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称主观要素,即“法律确信”,指的是各国从事上述行为是出于遵守法律规范的心理状态。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在现代技术的发展下,国际习惯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2.国际习惯的证明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笔.第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行政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内司法机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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